信用卡是否应该到期全额还款?到期没还款利息如何计算?尽管这些问题对于一些信用卡用户来说答案显而易见,不过,近期却依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而其中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此前,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所列出的第二条上。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条“方法一”提出,在未来,可以施行“持卡人选择,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到底“余额计息”和“全额计息”对持卡人自己会有什么影响?“全额计息”真的是霸王条款吗?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并未对现在通行的“全额计息”方式进行否定。因为,与以上条款并列的“方法二”明确提出,在银行未对用户充分告知“全额计息”的利息计算方式前提下,“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如果最终采用方法二,那么银行如果能够证明用户对“全额计息”规定知情,“全额计息”就有效。
守约者的优惠权益
使用信用卡的用户都了解,信用卡免息期是对于非现金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持卡人只要在此期间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便不用支付任何非现金交易由银行代垫给商户资金的利息,是各大银行为按时全额还款的持卡人推出的一项优惠权益,并与持卡人提前进行了约定。
众所周知,持卡人每一次信用卡消费都相当于一笔小额信贷业务。对于这种借贷行为不能履约所采取的措施,不仅有相关的合同规定制约,同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如持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期偿还(一般最长可达56天),则可享受银行的免息服务。而银行为庞大的用户群体提供免息期的优惠自然是要付出资金成本的。而且,非全额还款用户,或者是部分逾期违约用户欠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则毕竟仍属少数群体,这部分通过全额计息的方式收取的利息收入是不可能覆盖银行提供免息期的庞大资金成本支出的。
契约精神的坚守与维护
免息是各银行对信用卡持卡用户提供的一项优惠,享受优惠的条件则是持卡人按期全额还款。因此用户不能履约,就不再适用优惠,应按照实际刷卡消费的金额和时间计算利息,也就是“全额计息”。
由此看来,全额计息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的符合信用卡产品属性的一种资金价值衡量方式,更是对契约精神、商业信用的坚守与维护。同时,全额计息对于逾期还款、欠账不还、恶意透支行为具有极大的威慑力,是对不正当用卡行为的惩罚,是维护大多数信用卡用户利益的手段,保护的是公众权益。
全球范围内,包括拥有完备信用体系的发达国家,全额计息都是主流的银行贷记信用卡征息方式之一。相比国际惯例,国内银行的还款政策容差人性化许多,用户逾期两三天,或者很小金额,都可以享受免息。
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来说,必须要执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以保护广大用户的财产安全。相较余额计息,全额计息方式对于逾期还款、不良贷款等更具有威慑力和惩罚性。
改变计息方式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做法,会破坏本已稳定的社会契约体系,也伤害了遵守用卡规则的大多数持卡人。
如果真的改变计息模式,事实上是受益于违约者,而损坏了守约者的权益,既破坏了多年坚守的契约精神,也打破了诚实可信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