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国内资讯 > 社会资讯>正文

办婚育证明不用再回原籍 3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15-02-05 09:51:06    来源: 北京晨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昨日,市卫计委公布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3月1日起将按照新规定执行。此次补充规定明确了办理的流程和各方责任,今后外地来京人员办证难的问题将进一步缓解。

  事实上,早在2012年8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北京市计生委就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这次的补充规定就是针对这些实际中的困难,简化程序,对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该补充规定针对的是已经参加了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从3月1日开始,按照新出台的补充规定执行。

  同时,补充规定,明确了婚育证明出具主体应该为本市工作单位。而户籍地有责任出具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需要现居住地配合的,现居住地按照了解情况予以支持。现居住地不了解情况的,应向外省市发协查,在15个工作日后协查没有反馈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为其出具在现居住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暂住证);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出具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

  (七)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其他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稿件、图片均有可靠的来源,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并不代表新讯网观点,由此产生的财务损失,本站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本站自动屏蔽违反《广告法》词语。

请选择您浏览此资讯时的心情

相关资讯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主办单位:北京时代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单位:西部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