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斌)未取得合法手续违规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被处罚款5000元,但当事人对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置之不理。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月14日,当事人交了罚款及加处罚款总计10000元。这是大同市拒不执行交通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的首例案件。
2018年10月30日14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江淮牌电动车从同煤集团供水处附近载客到平旺公园,收费5元,到达目的地后,被交通执法人员发现并查扣。王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11月8日,大同市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的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给予其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处罚,限其于接到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若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019年7月18日,市交通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市交通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
平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8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相关人员均到会陈述了意见。法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市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平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有关规定,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市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