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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如实告知病史交钱后被拒保 保险公司被判三倍赔偿

时间:2019-09-23 18:02:03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在合同期满一年后,李先生发现自己被拒保。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三倍赔偿并支付利息共计87100元。北京通州法院今日(9月23日)通报审结此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称,2017年1月,他在通州某保险公司填写保险投保单,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皆为自己,保险期限为终身,金额为25万元,保费21775元。在告知事项的“病史询问”部分,李先生如实标注自己曾确诊肺结核已痊愈、患有多囊肾不服药的病史。签订合同后,李先生交纳了一年的保费。

  2018年3月,李先生发现涉事保险公司没有划转续保保费,查询后发现合同处于拒保状态。李先生就此询问保险公司,对方称柜员审核失误,未将病情录入,李先生病情不符合投保范围,故予以拒保。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属于欺诈行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为个人生活所需在保险公司投保,并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可以承保的承诺。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李先生不符合投保条件,诱使他陷入可以投保的错误行为。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欺诈行为。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李先生按照承诺交纳一年保费后,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保,有违保险合同,诚信原则,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应为购买保险费用的三倍。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故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李先生保费21775元并给付三倍赔偿。

  民二庭法官刘紫微提示,保险公司应当规范自己的相关工作流程。此外,个人接受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需要,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金融领域存在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故在受到欺诈时亦应适用相关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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