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9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日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称,学校在合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其调价理由、调价幅度、办学成本、收费标准;同时应按管理权限,将收费标准、财务审计报告和办学成本抄送发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细则》还要求,学生因故终止学业,需按规定清退相关收费。
《细则》明确,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民办学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因办学单位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