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业用房可申请改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应整体确权不得分拆 □改建后水电气价按居民标准执行,但住房不得销售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怀宇)7月1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广州市内符合相关要求的非住宅存量用房,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改造租赁住房。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意见》适用于已建成、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业及商业办公混合等类型非住宅存量用房,以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意见》同时提出了三大工作原则:一是以区为主,加强管理。以各区政府为主体,组织区相关部门结合供求关系、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物业管理、治安管理、公建配套需求联合会审其可行性,引导企业按要求实施。
二是整体确权,性质不变。改建项目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只办理一个权属证)、整体转让,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原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和建设量不变。
三是统一监管,强化统筹。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照广州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市住建部门依托平台建立项目库统一监管。
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后,与之前有哪些不同?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验收。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此次下发的《意见》实际上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改住”的实施条件和工作流程。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提出,将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弄虚作假将改造项目用于非租赁住房的,须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