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 社会民生>正文

新规已施行两个月 北京地铁仍有乘客旁若无人进食

时间:2019-07-15 10:42:31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新版“乘客守则”施行两个月 依然有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吃包子水果等食物 记者探访多条线路发现

  乘客旁若无人进食 管理员:只能劝

  新修订的《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自今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中增加的“在地铁车厢内严禁进食(婴儿、病人除外)”这一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到今天,新规已施行了两个月,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吃东西的现象有无减少?乘务管理员如何应对违规乘客?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此走访了多条线路。

  现象

  鸡蛋包子水果零食

  乘客旁若无人吃东西

  7月13日上午9时,北青报记者乘坐八通线前往土桥,在临河里站发现,有一名乘客拿出面包,一块一块地送进嘴里,而巡逻经过的地铁乘务员对此并无太多表示。

  9时40分,八通线前往四惠方向,行至传媒大学站附近,一女子拿着茶叶蛋和奶茶走进车厢,背对其他乘客开吃早餐。北青报记者向车门口站立着的乘务管理员反映后,这名乘务管理员立即上前进行劝阻,此后一直到下车之前,该乘客都没再继续进食。

  18时30分许,北青报记者在地铁1号线注意到,一名女乘客在列车行至东单站时开始吃起了膨化食品。当车行至永安里站时,北青报记者上前询问其是否知道地铁里有禁止吃东西的规定,这名女乘客未予理睬,自顾自地吃着手里的食物。当时车厢内并未看到乘务管理员。

  7月14日7时50分,北青报记者在搭乘地铁5号线时发现,车厢内有一乘客正在吃包子。看到有人经过,其停止了动作。但当发现来人并非乘务管理员后,便吃完了手里的早餐。

  8时50分,北青报记者在地铁6号线上同样发现车厢内有正在吃水果的乘客,偶尔有一两名乘客闻声看过来,但并没有人劝阻其在车厢内进食的行为。

  处理

  地铁进食可致电举报

  管理员:对不听劝者拍视频上交

  “在昌平线上,有人面不改色吃着味道极大的臭豆腐……”“早高峰的6号线上,大姐吃的烧饼夹火腿肠味道能飘一车厢,掉一地渣渣……”“地铁上有人在吃猪肉大葱馅的肉饼……”

  不少市民对于“地铁车厢内吃东西”这一行为表示很反感。市民杨先生表示,他希望出台的相关规定能够得到严格落实,“就像那些在列车上霸占他人座位的人,有关部门对乘客不道德或者不文明的行为要勇于开刀。”

  那么,屡屡“犯规”的乘客,是否会面临处罚呢?

  “只要发现有人正在地铁车厢内吃东西,我们就会上前劝阻,一般都会听的。”一名乘务管理员对北青报记者表示,地铁车厢内有禁止饮食的明文规定,一旦发现吃东西的乘客,他们会加以提醒,但如果乘客拒不听从,他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拍下视频上交,因为“没有权利不让他吃”。

  另一位乘务管理员同样表示,虽然知道地铁车厢内不允许吃东西,但其能做的仅仅是“提醒一下”。一般情况下,乘客在经过提醒后会放下手中的食物。但对于不愿配合他们工作、执意吃东西的部分乘客,要不要采取其他措施、由谁采取,他们也不太清楚。

  7月14日,北青报记者拨打地铁服务热线96165。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地铁车厢里,除病人和小孩以外,禁止乘客进食。乘客发现有人违反规定后可以告知随车乘务管理员,或者致电地铁服务热线。

  北青报记者随后通过12328北京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了解到,在车上吃东西属于不文明行为,乘客可以上前劝阻或制止,并向车内工作人员举报。轨道运营单位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乘车服务,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将这一行为记录到个人信用系统中。

  北青报记者梳理发现,国内多个城市已经出台地铁内禁食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新修订之后的《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禁止乘客在列车内进食。

  而《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则规定,对于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的乘客(婴儿、病人除外),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文/本报记者 董振杰 李强 实习生 刘天琪 钱嘉鑫

  统筹/张彬

  规定

  不文明乘车行为将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乘客在乘坐北京地铁时,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不得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为确保乘客守则的实施效果,市交通委还制订并发布了《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包括逃费、占座、列车上进食、推销营销、大声播放视频音乐等。

  《意见》强调,对不文明乘车行为劝阻制止不听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报告公安和交通执法部门,市交通执法部门将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因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稿件、图片均有可靠的来源,目的是为了传播更多的信息, 并不代表新讯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本站自动屏蔽违反《广告法》词语。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