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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值得肯定

时间:2019-04-29 09:35:08    来源:钱江晚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值得肯定

  据浙江在线报道,5月1日起,浙江衢州市率先将全市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衢州由此成为全国,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地市。

  根据去年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目前浙江不少企业已开始为符合条件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而此次衢州明确把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待遇,无疑是对超龄返聘职工就业权益的再一次明确和加厚。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金的人员。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退休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就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就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就已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因而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正因为如此,全国各地都没有把企业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

  这样,在实际中,不少退休返聘人员一旦遇到工伤等问题,就只能由企业一力承担,而且由于退休返聘人员的确由于年龄偏大、身体素质降低等原因,发生工伤的几率更大,从而就使得企业对这一部分用工的成本更大,不利于目前状况下企业的更好用工和发展,亟待政府等有关方面破解这一难题。

  这种情况下,衢州明确实施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通过政府和社会分担的方式,使得企业的隐形用工成本明显减少,对目前状况下促进企业发展、创建良好发展软环境,是一个很好的务实创新之举。

  此外,现在科技发达,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身体衰老速度也在减缓,而目前我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退休老人重新返岗发挥余热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在劳动者资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也就是《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而对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是合法行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按照平等原则就自然一视同仁,就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

  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把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有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根本符合社会平等公平原则,是一个值得改进和探讨的方面。从完善法律保护等角度看,把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也是一个值得肯定的顺势应时之举。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就建议,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建议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解决退休返聘人员的后顾之忧,减轻企业雇佣返聘人员的系统风险,促进企业发展。此次衢州的新规,无疑是对这一提案精神的较好落实,开了全国可资借鉴的先河,期待越来越多的地方借鉴、完善和推行这一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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