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未成年人视听节目,有助于遏制“过度开发儿童”
【娱情观察】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昨天(4月3日)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涉及儿童的部分进行了规范。“规定”4月30日开始实施,预计会对一些真人秀节目和广告产生影响。
所谓“未成年人节目”,是指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节目。像前几年大火的《爸爸去哪儿》,就是典型的“未成年人节目”,按照新的“规定”,这样的节目“不得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过去的《爸爸去哪儿》放在今天就是违规的。
这个管理规定,很明显是针对过去几年开始流行的儿童真人秀节目。这样的节目,主要瞄准的观众就是儿童和他们的父母,请明星和子女一起演出,向观众展示明星的“家庭生活”、“育儿经验”和消费方式。通常来说,真人秀节目同时也会是一个整体性的营销,受观众喜欢的明星子女,很快就能代言一些产品,相关广告甚至会在节目中搭配播出。
这样的节目,称得上是过去几年视听领域的一次创新。明星对粉丝的吸引力已经是老生常谈,而和子女在一起的明星,则是一个全新的形象,能激发观众对明星的新的好奇心。明星子女则比父母更受关注,作为儿童,他们是单纯的,但又先天地带有光环,这种复合型的“魅力”,在娱乐和商业领域都引领了一股潮流。
但是,这无疑也有让人担忧的一面。自从有电视以来,人们就一直警惕这种电子媒体对儿童造成的不利影响。传播理论家尼尔·波兹曼在其名著《儿童的消逝》中对此有过细致而深入的分析。电视节目中的暴力、色情内容,或者宣扬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内容,对儿童造成相当严重的影响,让儿童过早地成人化,由此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过去,儿童是模仿他们的父母,如今电视屏幕教会他们一切。越是底层的孩子受害就越严重,因为他们缺乏有效的监管,父母甚至认为有电视陪伴省事又安全。对电视节目进行分级是有效的,但是现实往往更复杂,因为暴力、色情画面几乎无处不在。大多数节目的出发点并不是儿童,恰恰相反,它们漠视了儿童的存在,这也让“儿童的消逝”成为难以解决的难题。
相比之下,“未成年人节目”就要明晰得多。一方面,这是专门针对儿童的节目,应该有着更严格、更透明的要求,另一方面,这样的节目对儿童的影响也最直接,父母往往和子女一起观看,是一个很好的家庭教育机会,对“未成年人节目”进行约束就显得非常必要,也有利于形成一个示范效应。该规定也强调杜绝“未成年人节目”中的暴力、色情内容,这是相对容易的。但是要“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就没那么容易了。
未成年人节目中的“商业化”不但无孔不入,也都有一定的“欺骗性”。“小演员”的服装不经意间露出的LOGO,都有可能成为二次传播的“梗”。“成人化”则牵涉到如何定义的问题,如今家长已经习惯谈小朋友的男朋友女朋友(往往是虚构的),小朋友的语言中也充斥着原先成人世界才有的内容,如何规范是一个问题。至于“过度娱乐化”,就是一个监管面临的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什么程度才算是“过度”,人们很难达成统一意见。
即便是“不得炒作明星子女”这一条,也存在一个如何阐释的问题。这一条并没有完全禁止明星子女上节目,对于什么是“炒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但是,有了这一条,电视台和制作机构再请明星和子女同台的时候,可能会犹豫一下,这个“犹豫”可能就是改善的开始。
不管如何,对“未成年人节目”进行规范,都是值得肯定的一步。“规定”之后,业界其实也需要一些真实的案例,在社会上进行讨论,从而让从业人员能有一个共识,哪些是“成人化”,哪些是“过度娱乐”。这最起码是一个有益的提醒,让制片方和投资人心里多一个维度,有利于制止对儿童的“过度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