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2月4日电 (记者 钟旖)记者4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已于2018年11月30日表决通过。《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每年4月为重庆市全民健身月。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法律责任等。
为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活动,条例在国家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的基础上,规定4月为重庆市的全民健身月,以加强宣传、推广、指导全民健身活动以及进行体质监测。
黎藜指出,该条例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细化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全民健身中的责任。如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又如条例第六条明确了体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第十六条增加了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监督、指导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突出了地方特色,设立专章强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保障与开放管理。黎藜称,条例第三章从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设置要求、开放共享、管理主体确定与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细化来看,条例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的范围,指出凡是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构)物、场地和设备均属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等。”
黎藜提到,条例还突出了全民健身的发展和保障。如: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等。
黎藜说,《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出台,将为推进该市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