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 社会民生>正文

8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获刑2至4年并处罚金

时间:2018-11-29 09:12: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新网湘潭11月28日电(记者 傅煜)28日,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卖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薛庆东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黄某因患尿毒症向李文强提出非法肾移植需求。李文强答应后,联系薛庆东商定手术事宜,薛庆东继而联系冯志启要求其提供肾脏供体,并负责安排配型检查、联系手术场所、购置手术医疗用品及相关器械;冯志启负责提供肾脏供体、联系手术中介李想;李想负责组织手术医生;周显顺负责提供手术场所、安排护士、照顾术后供体。

  2017年6月8日晚,在薛庆东、冯志启、李想、李文强的组织下,手术主刀医生黄庆柱、麻醉师张学永、手术助手伍智、买肾者黄某、肾脏供体张某先后抵达湘潭市华侨中医医院三楼手术室进行换肾手术。术后黄某支付费用共计46万元,张某得4万元,余下款项由8名被告人分得。

  后因手术失败,黄某进行了移植肾脏摘除手术,2017年12月底因病去世。手术失败后,李文强退还5.8万元,薛庆东退还10万元,冯志启退还9.99万元,李想等5名被告人退还1.5万至6.5万元不等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8名被告人均参与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相关环节,共同完成本案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8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行为均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告人黄庆柱、周显顺系自首,其他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均予退还。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新讯网无关。新讯网不对文章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