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山东东平11月28日电 (孙宏瑗)11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这是山东省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东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井长生当庭宣判。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孙宏瑗 摄
记者当日从东平县人民法院获悉,经该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的车牌号为鲁J66750的客车由泰安去往东平,车内载客18人。
4月21日16时许,客车行驶至东平县接山镇331省道与滨河大道交叉路口时,周某某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车站后方可下车,周某某即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客车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脱离正常行驶道路,驶向道路北侧的路肩,司机将客车紧急制动后,停在道路北侧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达成协议,由周某某赔偿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车辆维修费1500元人民币,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对周某某予以谅解。
据悉,这是山东省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孙宏瑗 摄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使车上乘客产生惊吓和恐慌,给车上的司乘人员及过往行人、车辆造成危险,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井长生认为,不论乘客因何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都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因一己之私,逞凶斗狠,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孙宏瑗 摄
井长生说,抢夺方向盘行为的原因,多是诸如上、下车等琐碎小事。个别无良乘客悍然出手,抢夺方向盘是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司机及时刹车就不会有什么后果。殊不知,一旦意外失控,就可能造成惨烈车祸。他告诫乘客,不管因何种私事,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同车乘客遇到上述情况,应主动劝阻,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以确保公共车辆和人身财产安全。
“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形成司法震慑力,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井长生表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