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买药看家庭医生 可用个人(家庭)账户资金
湖南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管理
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小华 通讯员 邓圣明)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15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研究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管理政策。新政策出台后,城乡居民不单是参保缴费要交钱,个人(家庭)账户也将有钱“进”了。
《办法》明确,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按筹资标准的30%左右(即213元/人)划入,以后年度根据筹资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可设立家庭账户。
《办法》规定,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使用。但只能用于以下七个方面支出:在县域内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就医和购药费用;在县域内住院的医疗自付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医疗服务费);参加普通门诊统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经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同意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
《办法》强调,要加强个人(家庭)账户资金管理监督。个人(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应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安排,先统一列支、后自主支配”的原则。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严禁使用个人(家庭)账户资金购买药品之外的商品,严禁未经参保居民同意从其个人(家庭)账户中划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骗取个人(家庭)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