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都说冲动是魔鬼,杨某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发生口角并互殴之后,一怒之下将对方摔倒在地并掐住其脖子,导致同事心脏病发作死亡。鉴于杨某自首并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今年54岁的杨某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分公司职员。一审判决书认定,今年3月21日10时许,杨某在丰台区某邮政支局投递部内,因工作问题与48岁的王某发生口角,并进而互相撕扯。其间,杨某将王某摔倒在地,并掐住其脖子,致对方倒地不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扼颈、情绪激动等可以作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案发后,杨某拨打110报警投案,于当日被查获。事发后,他赔偿了王某的近亲属50万元并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自首、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杨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杨某的辩护人指出,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辱骂杨某,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杨某系自首,积极参与抢救,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赔偿,建议改判缓刑。
二中院认为,杨某在与他人发生口角并互殴的过程中,因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案证据证明,被害人对杨某有辱骂性言语,引发杨某不满进而发生互殴,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一审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