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包头11月14日电 (张林虎)1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首例因“牙签弩”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宣判,被告学某食品便利店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4000余元。
2017年6月9日,包头三年级学生刘某在学校周边学某食品便利店购买“牙签弩”后,不慎触动发射装置,所发射出的牙签射中左眼,随后实施了晶体摘除手术,并植入了人工晶体。后经过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刘某的父亲前往学某食品便利店购买牙签弩未果,又前往相邻一家便利店购买牙签弩一支。
刘某的家人将距离学校不足100米的这两家便利店及4名经营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3233.88元,及本案诉讼费和后续发生的治疗费。
法院认为,学某食品便利店将“牙签弩”销售给未成年人,对因使用该产品给刘某造成的损害,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具有管理教育职责,刘某放学后玩耍“牙签弩”,系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刘某造成的损害应承担部分责任,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综上,判处学某食品便利店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11578.88元的80%计89263.1元,核减保险公司支付的5000元,尚应支付84263.1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