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说法
让哄抢他人财物者尝尝法律的味道
殷国安
10月17日,一辆满载橘子的辽宁籍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在陕西洋县就地售卖,部分橘子被人偷拿哄抢。事情发生后,洋县县委、县政府迅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县公安局及时抽调了10名干警成立调查组,行政拘留盗窃橘子违法人员5名。目前,调查组仍在继续走访,将对涉嫌违法的人员一查到底,对参与盗窃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高速公路上哄抢货车散落的货物,几乎是一幕幕常演不衰的闹剧了。现在人们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为什么还要不顾道德、不要面子,去占这点小便宜?有人把这归结为文革“打砸抢”的后遗症。不过,也有理论认为,这其实是人性中固有的占小便宜的弱点,在适宜的气候环境下被激发出来了,于是催生了群体的自发的哄抢现象。
那么,是怎样的环境把人性中恶的东西激发出来了?从哄抢者的心理看,主要是从众心理,当一个人和几个人可以去占有事故货车散落的财物而不被制止,自然会让更多的人跟进,这就是“破窗效应”。而从执法者的角度看,对于哄抢行为的不制止、不处罚,比如让哄抢者产生“哄抢无罪”和“法不责众”的误解,从而诱发下一次的哄抢,催生出更多的哄抢。
当然也有这种情况,即哄抢者不懂法。不是就有人说自己哄抢获得的财物是“捡”的,甚至理直气壮地质问警察“我犯法吗”?看来真的需要普法。但是我以为,这里的普法,不是要去向群众宣传“哄抢违法”,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来促进普法。换句话说,当哄抢者被依法惩处,就是,的普法。
所以,刹住公路上哄抢事故车的散落财物的,措施就是严格依法惩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法律规定应该“亮剑”。
公安机关应该对每一次哄抢事件都依法查处,绝不放过。当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应该及时到场,依法行使权力。第一,警察到达现场要保护司机散落的货物,劝阻哄抢者停止违法行为,若劝阻无效有权力将哄抢者扣押;第二,警察要求现场哄抢者将货物返还,如果拒绝返还者已经触犯法律,警察有权将其扣留;第三,对于在哄抢行动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带头人,对于哄抢情节严重,哄抢的“成果”特别多的为首分子,应该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现在,发生在陕西洋县哄抢橘子的事件得到了依法惩处,已经行政拘留盗窃橘子违法人员5名,还将继续排查、处罚违法哄抢者。这才是我们对公路哄抢开出的第一枪。当这样的案件多起来,我们做到了“有抢必抓”,就能发挥强烈的示范作用。当那些哄抢橘子的人,在尝到了橘子的味道之后,更尝到了法律的味道、拘留所的味道,他们真的会感到这几个橘子不好吃;同时也不妨对他们处以罚款,让他们觉得,还是自己花钱买橘子吃合算。
如果每一次哄抢发生后,有关违法人员都受到治安处罚,涉嫌犯罪者受到刑事处罚,哄抢闹剧肯定会迅速少下去。希望今后警方主动依法履行职务,就不要再等县委、县政府专门部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