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卖米粉竟用罂粟壳熬汤
湖南首例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件宣判,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
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胡淋伟 王俐
很多长沙人的,是从一碗热气腾腾的米粉开始的,在长沙市高新区经营粉店的一对夫妻,却用罂粟壳熬制高汤,下米粉、碱面、馄饨。昨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也是湖南省首例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件。
生意不好,高汤加料
2016年1月以来,王某、彭某某(夫妻)在长沙市高新区某小区经营粉店。因生意不景气,为改善生意,王某提议往高汤中添加罂粟壳,彭某某同意了。庭审现场,王某说:“有做餐饮的常德老乡说,加这个东西,可以提鲜,让人吃了还想吃,回头客多。”
2017年1月、10月,王某先后两次购得合计约250元的罂粟壳。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某、彭某某多次将所购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碱面、馄饨等,对外销售。彭某某说:“其实,加了罂粟壳,生意也和原来差不多。”
抽样检验,含禁用物质
今年1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人经营的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的香料约70克。经检验,现场抽样的前述香料、汤底均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质。当天查获的含有罂粟壳的香料包已使用3天,对外销售金额共计600余元。
2月,王某主动到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受调查,后在该局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随后,彭某某也被警方抓获归案。
双双获刑,罚款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彭某某经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经营证的粉店,并在其对外销售的粉、面、馄饨等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鉴于二人在销售的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添加少量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未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情节,二人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岳麓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诉请于法有据。
该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因本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两人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 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谭卫红说,长期食用用罂粟壳熬汤的粉面,会让人上瘾,对胃、肝脏等器官产生损伤。王某、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经济上也有相应处罚。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类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成本高了,踩红线的时候就会掂量下,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