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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被擅播 快手维权胜诉

时间:2018-10-16 09:15:01    来源:北京晨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短视频被擅播 快手维权胜诉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因认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其平台中的“PPAP”和“这智商没谁了”两条短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两案,认定华多公司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各1万元等。

  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系快手APP的运营管理商,快手APP用户分别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涉案视频并获,较高点击量。经该用户授权,快手公司取得了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手公司认为,华多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 APP中上传并发布涉案视频,该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华多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时长很短,故不构成作品,“补刀小视频”APP中亦未发布涉案作品;即便快手APP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且“补刀小视频”APP发布涉案视频,华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首先,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特效制作、对话、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内容,既非对表演的机械录制,也不属于创意、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的内容,或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

  其次,虽涉案视频仅有数十秒甚至是十几秒,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这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较短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据此,涉案视频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涉案视频应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此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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