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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幼童奔跑中被他人开水烫伤 法院:孩子自担责四成

时间:2018-08-25 09:07:29    来源:北京晨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幼童奔跑被烫伤 自担责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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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早教机构。(图文无关)中新社发 杨可佳 摄

  两岁八个月的小明(化名)在北京一家早教机构内,因上课迟到奔向教室途中,撞到60岁的马女士,导致对方手中的热水杯倾洒造成小明头额、面颈烫伤。为此,小明将马女士及早教机构诉至法院,索赔16.7万余元,并要求早教机构赔礼道歉。近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小明和马女士各承担四成责任,早教机构承担两成责任,判决马女士赔偿小明10844元。因早教机构之前已与小明的家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法院未支持再向其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

  两龄童奔跑中被烫伤

  2017年10月8日下午,小明在母亲李女士陪伴下到北京市七田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双井富力广场的店面上课。眼看就要迟到,小明一路小跑奔向教室。在教室门外走廊,他从左后方撞到另一学员家长马女士。马女士刚使用一次性纸杯从教学区饮水机取了一杯热水,热水倾洒造成小明头额及面颈部烫伤。事发后,小明被送往医院救治,马女士支付了医疗费2065.58元。此后,七田真公司与小明父亲达成补偿协议,公司给付1万元慰问金和赠送10节早教课和一套点读笔。

  小明诉称,虽经多家医院救治,其仍在额头、右眼部位留下疤痕,马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七田真公司作为早教机构,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女士辩称,小明受伤源于自身过错及家长未尽监护责任,其没有过错。七田真公司认为,课程协议明确约定,监护人具有看管儿童的责任,公司员工不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事发后,工作人员立即协助处理,引导小明用冷水及时冷敷。尽管从外观看小明并未造成严重损害,但公司还是陪同前往就医。医院诊断小明的烫伤并无大碍。公司的补偿方案得到小明父亲认可,双方争议已了结。庭审中,公司还提交视频,证明公司设有禁止在教学区域饮食、喝水的,性标识。

  经查,《课程协议书》明确课程需成年人陪同,监护人负有看管责任,七田真公司不代为履行监护责任;迟到超过5分钟将被拒绝进入教室。马女士接完热水从自助饮水区行经教学区前台、换鞋区、儿童活动区到教室外走廊的过程,七田真公司工作人员未进行安全提示。事发时小明母亲在其身后一定距离,该距离并非伸手可及的安全控制范围。

  小明自行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认为,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陪伴孩子到机构上课的幼儿家长,有能力且应当注意到自己手持无杯盖热水,在随时可能出现天性活泼好动、行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幼儿活动场所,会发生倾洒而致人烫伤的危险。但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了危险结果发生,最终不幸使小明烫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七田真公司作为知名早教机构,为学员及家长提供热水的同时应负有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马女士手持热水从自助饮水区穿行至教学区,七田真公司未对其进行提醒或劝阻,即使其确有相关标识,但仍不能视为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女士与小明有一定的距离,难以防控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小明及其监护人亦应负有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定马女士、七田真公司分别承担40%、20%,小明自行承担40%责任。马女士和七田真公司不具有侵害人格的故意,法院未予支持小明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马女士赔偿小明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44元,前期马女士已支付的医疗费2065.58元从中抵扣。宣判后,各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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