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沈某在下班途中遇上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截肢。经法院审理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沈某26万元。由于沈某行走不便,这笔钱被丈夫李某领走。今年5月,丈夫李某提出离婚,沈某心中难过,于7月中旬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丈夫李某主张26万元伤害赔偿款一人一半,他认为在沈某治病期间自己先行垫付了所有的医药费,而且这笔钱算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钱物,理当分得自己一半。沈某对丈夫李某彻底失望,“这26万元是我以一条腿的代价换来的,他竟然连这个钱也要分!”为此,沈某来到流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员将二人同时邀请到镇调委会。调解员表示,沈某刚发生车祸,右腿截肢,现在又在闹离婚,真的是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该案例中的这26万元属于上述法条的第二项,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丈夫李某完全没有任何理由索要这笔款项。丈夫李某不再像刚来的时候那么趾高气扬,低下了头。并表示不再主张平分这笔钱,承诺在三天内将钱款打至沈某账户。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