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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低价营销不能突破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

时间:2018-08-23 11:56:54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消协:网络低价营销不能突破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

  法制网记者 万静

  近年来,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快速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多元的购物体验,但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技术性特征也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面临许多新问题,特别是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屡禁不止,一些电商开展的低价营销中假冒、劣质商品更加突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8月22日,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伪劣行为突出的问题,中消协在京组织召开 “强化社会共同责任 打击网络假冒伪劣”专题座谈会。


  保障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是底线

  围绕网络售假问题中消协指出:低价营销不能突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针对有人提出的“低价低质”、“存在即合理”等观点,中消协认为,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能力各不相同,都有追求品质消费的平等权利。但低价不等于假冒和劣质,低价营销、网络促销应当真正让利于消费者,而不是以低价为诱饵,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安全和质量是网络交易的底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塞责,违背商业道德,突破法律底线,漠视、纵容乃至支持网络假冒伪劣行为。

  中消协还呼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引入平台,交易量巨大,相应的风险也剧增。作为平台的创办者以及网络交易风险的引入者、受益者、控制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商业促销的监督、加强对商品服务展示信息的检查、加强对自营进货渠道的控制、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进货指导、加强对消费者评价信息的管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分析处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裁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网络假冒伪劣行为。平台经营者拥有的现代化大数据技术手段,应当优先用于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以科技进步造福广大消费者,以诚信尽责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商标权益人应承担打击网络售假责任

  会上,中消协还建议,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应承担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无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是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都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面对假冒伪劣侵权行为,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应当依法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采取举报、公告、诉讼、要求停售等方式抵制假冒伪劣行为,并有责任协助消费者判定商品真假,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漠视和放任相关侵权行为,不仅会使假货横行,也会因罔顾自身义务,而失去广大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和支持。中消协希望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积极作为,切实担责,主动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执法和消协组织开展监督,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社会共治构建打击网络售假长效机制

  目前,《电子商务法》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中消协呼吁,立法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其在特定情形下的先行赔付责任、连带责任,促使平台经营者完善审核、经营、管理责任机制。如按照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适用《消法》第四十四条、并参照适用第四十三条有关先行赔付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同时是生产者的,应当按照《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消协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追究,提高量刑标准,强化打击力度;建议制定电子商务平台打击假冒伪劣的专门标准,细化平台经营者审核管理、纠纷处理、举报制裁等方面的流程管控。通过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责任,为打击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武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中消协还呼吁强化社会共治,深化对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的社会监督。例如行业组织加强自律,通过制定标准、明确规则、培训检查、评议督促等方式,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网络商品服务质量,推动互联网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中消协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倡议,在日常消费中,要树立科学消费观念,主动履行消费责任,“选正品、重质量、拒假货”,自觉抵制网络假冒伪劣商品,消除其生存、泛滥的空间;要不为低价利诱,,安全质量,保障消费品质;发现假冒伪劣行为,要及时举报、投诉,通过有效监督、依法维权,做对自己、对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共同推进网络市场净化,让假冒伪劣无处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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