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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体验美容却花23万 要求还钱二审获法院支持

时间:2018-07-17 18:05:52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想着花1980元到美容,体验,但却做了另外三项美容服务,花了23万元。消费者王女士认为美容,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980元的体验费和23万多元的美容款。一审法院认为价格过高与否不能司法鉴定,最终只支持了王女士退还1980元的主张。

  王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美容,使用的仪器是“三无”产品,属于隐瞒事实的欺骗行为,故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王女士退还23万元的主张,同时也维持了一审退还1980元体验费的判决。

  做三个项目 花了23万元


  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2015年10月8日,王女士在海淀区的都市佳茵,花费1980元办理一张美容体验卡,并预约10月14日到店体验。

  10月14日当天,王女士到该店体验。但是,王女士却做了下颌肌(标价79800元)、颧肌光纤海融(标价69800元)及颈部(标价88000元)三项美容服务。因钱款不足,王女士当天只付了7600元,第二天转账付款剩余的23万元。

  事后王女士清醒,她觉得23万元的美容费太高了,自己也未达到,承诺的美容效果,这属于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另外,王女士认为自己应知晓做美容的仪器设备的产地、规格、性能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王女士说,自己当天并没有做1980元的体验项目。在做另外三个美容项目之前,自己并不清楚具体是什么,也不清楚价格,只听工作人员说会达到医疗美容的效果,且7天之内会有效果。

  于是,王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都市佳茵,退还美容款237600元及体验费1980元。

  都市佳茵,答辩称,王女士先是体验完1980元的项目后,感觉效果很好,就询问有无其他项目可做,故,员工向其出示了报价单,王女士当时感觉优惠幅度很大,便自愿要求继续做其他项目。

  价格无标准 原告一审败诉

  一审中,王女士申请对都市佳茵,提供的上述三项服务的价格合理性进行鉴定。但是,法院连续委托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到的回复分别是:没有该项鉴定业务、没有相关鉴定人、目前美容价格尚无统一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王女士要求退还1980元美容体验费的诉讼请求,美容,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王女士提供了该项服务。

  针对王女士要求退还另外三项服务共计2376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王女士是成年人,在进行消费之前,问清楚消费项目及价格才是正常消费习惯;其次,王女士接受完服务后,第二天支付了剩余的大部分款项,理应视王女士对其已接受服务的确认;再次,由于人们的审美、身体状况存在的差异,加之“美容效果”并无明确、具体的规范标准,也无法通过鉴定程序进行鉴定,故王女士称其未达到预期效果,不能成为退费的理由;,,本案中,王女士称美容价格过高,但无法鉴定。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女士要求退还1980元的主张,驳回了王女士要求退还237600元的诉求。王女士不服上诉。

  美容仪属“三无”产品 二审改判

  王女士在上诉状中特别提到,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知情权及都市佳茵,使用的仪器等问题没有涉及。都市佳茵,认为,关于仪器问题,双方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仪器的买卖合同关系,与使用仪器的品牌没有关联。

  美容仪器的问题,成为二审法院改判的关键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美容行业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审法院认为,都市佳茵,虽然不销售美容仪器产品,也不是美容仪器产品的生产者,但是,作为提供美容服务的经营者,直至本案诉讼中,都市佳茵,也未能提供准确的产品名称、没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也没有该仪器的用途、性能、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材料,属隐瞒相关事实,构成欺骗和误导王女士进行消费的行为。

  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并支持了王女士要求退还23万元的主张,维持了一审退还王女士1980元的判决。(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张宇 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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