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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划电动自行车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时间:2018-07-17 11:49:14    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蒋偲)近年来,日益壮大的电动自行车“大军”不仅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与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抢道”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深圳自2012年4月实施“限电”政策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对特定行业的备案管理方式、备案程序、限行区域的定期对外公示等措施。

  昨日,记者在深圳市法制办官网看到,,的《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提出,深圳拟将此前实施的“限电”政策的有效做法予以法定化,同时结合实际制定了新措施,比如拟对电动自行车划“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等,但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给予了适当政策“照顾”,该《若干规定》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划定电动自行车“三区”


  受益于“限电”以来各项交通综合治理措施,深圳交通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减趋势。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各大城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大多采用“禁、限、疏”三种管理模式。结合原特区内外的公共交通覆盖率等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提出根据交通实际状况进一步划设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根据《若干规定》,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也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

  电动车上路携“二维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前全广东省各地市均未对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

  《若干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此外,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

  《若干规定》还提出,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对深圳特定行业——从事邮政、报刊投递、快递、公共设施抢修以及运送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等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满足特定行业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禁行区、限行区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合理分配各特定行业备案配额。特定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备案限额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

  未佩戴安全头盔将罚款

  由于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导致骑车打电话、不戴头盔、随意抢道加塞等行为时有发生。

  据深圳交通事故数据统计,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中90%致死原因是头部颅脑损伤。因此,《若干规定》着重明确了驾驶人和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行业协会、企业、驾驶人等相关法律责任。

  《若干规定》要求,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惩处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或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备案电动自行车,将给予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行为都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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