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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男童被热水烫伤 父母诉早教机构索赔13万

时间:2018-07-10 17:47:19    来源:央广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央广网北京7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李小趣)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暑假期间,正是各种早教机构、培训机构的招生旺季,如果孩子在这些机构受到了伤害,机构该承担什么责任?今天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三岁男童被热水烫伤,诉早教机构要求其赔偿道歉的案件。

  2016年12月26日,小明的父母和一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课程协议书》后,小明开始定期在位于北京双井的早教机构点上课。2017年10月8日下午,小明跑进教室时撞上了学生家长马某,碰洒了他手中的热水,面部被烫伤。小明的家长立刻带他前往积水潭医院急诊就医,随后又去了另一家私立医院救治。经多家医院诊疗后,小明的额头、右眼等部位仍然留下了疤痕。

  小明的父母认为,除了拿热水的家长马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早教机构也对小明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理应对小明学习期间受的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明的父母以小明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早教机构的经营公司赔偿医疗费、整容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用等共计133906.58元,并在该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各门店现场连续7天公开赔礼道歉。


  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在于被告马某有没有侵权责任。原告认为,马某手持的开水泼洒是导致小明烫伤的直接原因。但马某认为,小明是奔跑时撞到了自己的后背,她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无法避免事故发生。此外,她出于人道主义,也已经陪同就诊并承担了部分费用。

  第二个焦点在于该早教机构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原告认为,一方面,早教机构只提供了一次性纸杯,上面没有杯盖,无法有效避免意外事故;另一方面,事故是在学习期间发生的,早教机构在此期间具有监护义务。但被告认为,双方的协议之间并无关于委托监护的内容,而且早教课是要求家长全程陪同的,所以,此时小明的监护人依然是家长。

  因双方对小明伤情程度、医疗费、整容治疗费用、误工费等费用的具体认定数额还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当庭达成调解,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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