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任娜)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对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后的新版本出炉。实施办法中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筹设期不超过3年,其间不得招生。
修订版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超过3年,其间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达到设置标准或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按《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出现严重侵害学生利益、非法集资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无法继续办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