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说法
与其在道德要求上高谈“拾金不昧”的缥缈,不如建立道德要求实现的公平机制。
这两天,一位宁波大妈的视频火了。她捡到一名年轻女子丢失的手机后,索要2000元酬劳,但失主只拿出了500元现金,并送上一筐杨梅表达谢意。于是,大妈不仅拒绝归还手机,还在失主报警后怒而把手机摔碎。
大妈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拾金不昧传统道德的恶意亵渎,也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直接触碰。《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因此,大妈捡到手机返还失主是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条款,强调了对拾得人权益的保护。
只不过,现行制度并未对“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作出进一步的制度设计,这里的“费用”更多是停留在现金层面。如果支出了可见的200元,失主应当支付。但如果只是付出了等待失主的2个小时,又怎么算?进一步来说,本案中的大妈有没有权利要求回报呢?
不少国家认为,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要求一定的回报也是可以的。譬如,德国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规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报酬;日本更严格,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然而,在国内,许多人对给拾得人奖励的做法不认同,认为“拾金不昧”会堕落为“抽成”。
这一点忧虑,其实大可不必。与其在道德要求上高谈“拾金不昧”的缥缈,不如建立道德要求实现的公平机制。2001年,辽宁的一个小朋友拾得近20万元现金,将失物送到派出所后,其母希望失主领取失物后能送给小朋友一面锦旗。然而,失主却表现冷淡,“我不会送锦旗,而且一分钱也不会花。她拾到钱,就应该还给我,如果她不还就是违法。”的确,她不给你是违法的,但失主这样的行为公平吗?
在伦理学的视野里,公平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均衡,也是道德义务主体对其应有的道德权利的对等要求。在拾金不昧的主题中,在拾得人那里它是道德义务,在失主这里它是道德权利;拾得人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应有权利得到失主的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而失主应有义务给予拾主以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这种互动都是道德层面上的。如果失主不给予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很可能妨碍拾金不昧社会风气的养成。
道德要求的实现离不开主体的自觉,但不应将其单纯地归结为自觉。进一步来说,在法律设计上给予明确比例的奖励,既符合理性经济人的时代规律,也能推进现行法律的公平机制。
现行《物权法》更强调失主的合法权益,肯定了拾得人的道德义务,却忽视了拾得人的道德权利,没有体现公正、公平的道德精神,无助于拾金不昧的道德提倡。因此,要在现有的道德框架下约束大妈的行为,无异于牛栏关猫。
当然,拾金索酬并不等于漫天要价。就本案来说,大妈索要2000元酬劳无疑是偏高的,摔碎手机的行为更是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和敲诈勒索。同样,在前述的德国、俄罗斯等国,“拾金而昧”面临的法律处罚都是相当严厉的。这方面,我国或许可以借鉴。
□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