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网友终成“情侣”
转账15万后方知她已婚
法院依据女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 认定其借款为11万 并判决返还男子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李允玲
夏某和阿丽(化名)在网上认识十年后,终于见面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然而这样童话般的开始,却以双方对簿公堂告终。夏某在恋爱期间先后转账15万余元给阿丽,两人产生矛盾后,阿丽的母亲竟然告诉他阿丽已经结婚,夏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阿丽返还这15万余元。记者昨日从禅城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判决阿丽返还其中的11万元借款。
案情: 十年网友成情侣 男子转账15万
夏某与阿丽于2005年通过QQ认识,之后做了十年网友。2015年9月,夏某在微信上向阿丽表白,两人次月便在高明见面,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两人的交往过程中,夏某从2015年11月8日至2017年1月15日通过支付宝先后转账向阿丽支付31笔款项,共计82584.78元;通过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在2016年10月19日向阿丽转账支付了40000元、在2016年11月23日支付了32000元。
就这样,夏某先后转账给自己的女友共计154584.78元,但因为情侣关系,双方并未就上述款项签订协议,阿丽也没有向夏某出具借据或欠据。
后来,两人出现矛盾,夏某与其表哥邓某等人于2017年5月到佛山禅城找阿丽。让夏某没想到的是,两人到了阿丽的住处后,阿丽的母亲竟然告诉夏某,阿丽已经结婚!感觉到上当受骗的夏某要求阿丽返还他之前转账给她的款项,但阿丽拒绝还款并从此不再和夏某联系。
2017年6月,阿丽与夏某的表哥邓某联系,双方就夏、阿丽二人交往期间发生的款项等进行了核对,阿丽确认欠夏某11万元,并承诺在2017年7月1日前还1万元,10月25日还清余款。夏某多次向阿丽催讨未果后,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阿丽诉至禅城法院,要求其赔偿154584.78元。
辩解: 恋爱期间给的钱 不属借款是赠与
夏某表示,在他们交往期间,阿丽分别以因借前男朋友钱购房要还款、舅舅生病、交新房及车库钱、无生活费用等各种理由向其骗取钱财。2017年7月7日,夏某以被诈骗报警求助。另外,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阿丽已经承认了诉争的款项属于借款。
对于夏某的讲法,阿丽表示不认同。她说,夏某给她的钱不属于借款,属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夏某自愿赠与、支付给自己的资金和财产。夏某根本不能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凭证、欠条、收据等予以证实其所说借款的事实。
阿丽还向法院提供了包括聊天记录在内等证据,证明她与夏某恋爱期间的亲密关系。
经法院查明,夏某在2017年7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阿丽以结婚理由诈骗。2017年7月8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处理。2017年8月15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不批准逮捕阿丽。同日,看守所作出《释放证明书》,决定对阿丽予以释放。
判决: 女子曾确认欠款 应偿还其中11万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虽未向夏某出具欠据、借据等,但按照阿丽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反映的情况,阿丽承认曾向夏某提出借款,夏某因此向其支付了款项,阿丽也承诺偿还欠夏某的款项。因此,上述情形证明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虽然两人在恋爱期间关系亲密,但该情形与双方还存在借贷关系并不矛盾,也不相互排斥。
法院表示,阿丽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承认于2017年6月已确认欠夏某11万元,因此夏某要求其偿还该11万元合法。
接下来的焦点是,剩下的余款44584.78元是否属于借款。夏某的付款均发生在与阿丽恋爱期间,双方未签订协议,阿丽也没有出具借据,因此夏某应举证证明这些款项属于借款。由于证据不足,该4万余元法院不认定为借款。
禅城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阿丽向原告夏某返还借款11万元,并驳回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热恋期间的,往来要谨慎
禅城法院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恋人因分手而引发了类似本案的纠纷。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法官提醒,若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涉及大额经济往来的,一定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