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配合过户导致合同违约
她房子没卖成倒赔2万元
核心提示
南宁女子梁某离婚后,想卖掉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并以43万元的价格与黄某夫妇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2万元定金。不想,合同签好后,梁某的前夫却不配合她过户,导致她的房产无法交易。纠葛了一年,黄某夫妇以违约为名,将梁某告上了法院。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定:梁某违约,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梁某要双倍返还定金给黄某夫妇共4万元。
案件回顾
房主收取卖房定金,却迟迟无法过户
40多岁的梁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有套经济适用房,房子登记在她一人名下。离婚时,她与前夫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她一人所有,她给予前夫补偿金,必要时前夫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初,梁某想卖掉该套房产,黄某夫妇看中了该套房产。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2016年3月底,黄某夫妇与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梁某的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夫妇,黄某夫妇先支付2万元定金,并约定了黄某夫妇在房管部门过户递件并出具受理单当天再支付部分房款,以及支付剩余房款的方式。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中间人,收取了服务佣金8600元、按揭代理服务费4300元、办证过户手续费1000元,2万元定金也暂由该中介公司代为托管。
合同签订后,黄某夫妇不断催促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但是梁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结果,合同签订了一年后,黄某夫妇依然未能办成该套房产买卖手续。于是,黄某夫妇将梁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一起告上西乡塘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他们4万元定金,以及服务佣金等。
纠纷结果
房主违约在先,双倍返还买主定金4万元
法庭上,梁某也喊冤。梁某说,该套房产一直是她一人名字。且在离婚协议中,她和前夫也约定房子归她,她给予前夫经济补偿,必要时前夫会配合她办理相关手续。她并不知道该房屋还有共有人。合同签订之后,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着她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她才知道该房前夫是共有人。因为前夫不配合,从而导致后续的一系列手续无法办理。从合同约定来看,她确实违约了,但某房产中介公司没有把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告知,怠于履行提醒义务,所以应该是他们同时违约。她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赔偿定金,只愿意赔偿1万元定金。
某房产中介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但该公司认为,合同违约是梁某不依约履行卖房义务,办理好房屋的上市证明,导致房屋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在交易之前,梁某的离婚协议已经明确房屋归属其一人所有,房屋查档记录上也只有梁某一人的名字,其也未告知房屋是两人一起申请购买的。在此背景下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收取服务佣金合法,该公司愿意返还给黄某夫妇2万元定金,也同意退还按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5300元。
法院认为,依照合同约定,梁某负有结清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手续之义务,但梁某仍未能依约履行这些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黄某夫妇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该合同的解除非因某房产中介公司或不可抗力原因所致,所以,该公司不须退还居间服务佣金该佣金应由梁某负责向黄某夫妇赔偿。按揭代理服务费、办证过户手续费并未实际产生,且某房产中介公司愿意退还,由该公司退还。
由此,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梁某双倍返还黄某夫妇定金共4万元,并赔偿黄某夫妇佣金8600元,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黄某夫妇按揭代理费等费用5300元。(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蔡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