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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共财政将补助普惠民办幼儿园

时间:2018-03-27 09:22:47    来源:中青在线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中青在线杭州3月2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出台的《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从2018年4月30日开始,该省公共财政将大力提升民办学前教育质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

  对于学前教育阶段,该省要求各地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建立生均经费制度,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幼儿园标准以上,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原则上将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自建园舍办园、租赁办园等非小区配套性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省将根据办园成本、晋级升等、教师持证率达标等给予一次性奖补。

  浙江省此次将配套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监督机制。各地通过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据了解,浙江省公共财政主要对包含民办幼儿园在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推动各地逐步建立以“经费标准化”为主要内容,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为手段的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学校,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支持。

  浙江对民办学校实施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贴息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省财政每年按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市、县级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数的15%和上年市、县财政对民办学校补助数的15%安排预算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市县各类民办教育发展。

  据介绍,自2013年起浙江省设立了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模式,分配时采集市县财政对民办教育投入、当地民办学校产出(毕业生数)和资金管理规范等因素,用于支持除学前教育阶段外各类民办教育。对学前教育阶段,该省自2015年起,整合设立“市县教育发展专项”,每年安排约1亿元,以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接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园、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政策落实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因素计算分配。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还规定,该省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也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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