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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2018-03-07 13:52:07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

  裴小星

  新闻背景

  河北沧州的朱女士近日发现,女儿小雪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快手视频对一制作彩泥的主播进行“打赏”,先后消费9万多元。随后,朱女士联系了快手公司,希望能退还消费款项。快手公司要求朱女士提供“消费是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相关证明。在朱女士提供了证明材料后,该公司表示,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当时的消费是未成年人操作的,平台只能赔偿一部分损失。对于快手公司承诺退还3万多元,朱女士并不能接受。


  一边是吸引人的付费内容和便捷的支付手段,一边是自控力和认知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事件究竟该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如何规范?

  1.“打赏”应属事实上的即时合同关系

  “打赏”是一种中国本土化的产物,在古代是指身份尊贵的人给底层、下级人士的赏赐。在现代网络用语中的“打赏”则是指在网络直播中,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所得的礼物可以直接变现。在“互联网+”的浪潮中,“打赏”俨然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模式。

  就“打赏”本身而言,是一种客观且自愿的行为,完全凭借个人的喜好来决定是否打赏以及打赏的金额,但它又不同于单方面的赠与行为。

  笔者认为,在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更近似于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即“双向互惠行为”。主播为了得到观看者更多的“打赏”,通过展示各种才艺使其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如果观看者对主播的表演满意,就可能采取“打赏”的形式进行物质鼓励。因此主播与观看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但这种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采取书面的订立形式,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即时成立的合同关系。合同的订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属于民事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许多未成年人玩起了直播软件,并且成为“打赏”大军中的成员。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控能力,对网络消费缺乏概念,也没有必要的价值指引,因此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已经成为游戏、直播等互联网行业的通病,这一现象在直播行业尤为突出。

  2.“打赏”行为无效但监护人应担责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新闻屡见不鲜,这些新闻背后通常都会有一个让听者啼笑皆非、让家长欲哭无泪的故事。而“打赏”的背后,往往会导致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那么上述事件中,小雪“打赏”给主播的9万余元,是否能被追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雪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依据其文化水平和认知程度,很难认定她对网络“打赏”这一消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小雪的父母在事件后也未对此进行追认,因此小雪的“打赏”行为应属无效,也就是说她与快手公司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此案件来看,快手公司及主播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小雪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密码,致使小雪能够独立完成支付行为,属于监护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快手公司无需返还全部消费钱款,而是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返还。

  3.网络直播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虽然对于未成年人的“打赏”可以事后补救,但“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要规制乃至预防这种病态的消费现象,绝不仅仅只是某一方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 想要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巨额打赏”的非理性消费行为,笔者认为,首先,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自律。发布者(即主播)必须对直播的内容进行自查,明晰直播的界限。这种界限一方面是法定的界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一方面是道德的界限,包括公序良俗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从法律法规角度对直播的内容提出了要求。与此同时,主播还应从道德方面自律,避免在直播时做出对未成年人进行消费诱导的行为。

  作为互联网直播内容的分发者,网络直播对平台运营中所产生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认为,网络直播平台应从两方面规范“打赏”行为:

  其一,平台应对主播建立规范审查机制。如在主播资质的审核方面,应当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做好提前预防和正面引导。而在内容监管方面,平台也应即时审查,预判风险。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主播,应严格依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其二,平台应对未成年人消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利用用户画像、大数据等技术对直播用户的使用行为、观看内容等进行分析。筛选出符合未成年人特质的用户,并对这类用户的消费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所引发的问题。

  针对未成年人“打赏”乱象,网络直播平台出奇一致地选择集体三缄其口。原因不难猜测,毕竟当前直播行业正处于白热化的竞争阶段,各大平台都希望吸引更多有影响力的主播,留存更多有消费能力的用户,“打赏”是直播平台盈利的核心模式之一,将“打赏”纳入监管不符合平台的利益追求。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网络直播平台很短视地只在意当前的经济效益,而置平台的社会责任于不顾,不仅可能会使平台陷入纠纷诉讼中,更会引发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平台的商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想赢得社会舆论的正面评价,以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利益,平台就必须舍弃部分利益,对内容和消费行为进行规范。

  4. 家长对未成年孩子要监管到位

  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网络安全意识较薄弱,可能还分不清给主播“打赏”与家长的银行卡数额之间有无关系。因此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更要注意加强对钱财的管理,完善自己的支付系统,像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与,相关的支付密码,不要告诉孩子;自己在输入密码的时候也应注意交易安全,不要让孩子看到。毕竟,沉浸于网络直播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无裨益,家长应当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更为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

  在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的时期,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丛生,未成年人非理性的网络消费乱象只是冰山一角。把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中,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家长们都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换来的将不仅仅是“打赏经济”等互联网产物的良性发展,更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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