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7万 法院判还12元
禅城法院对一起伪卡交易案作出判决,发卡行和消费商铺对本金各承担一半责任
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通讯员 禅法宣
近日,佛山的陈先生因信用卡“欠”了银行7万元未偿还,被发卡银行起诉。发卡银行请求禅城法院判令陈先生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费用12元)。然而,法院判决陈先生仅需要偿还12元,是怎么回事?
案情:信用卡被盗刷 遭到发卡行起诉
法院查明,案涉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电器店刷卡消费34043.16元,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处签署“陈某”。案涉信用卡至庭审时一直由陈先生持有,未进行挂失,现已因欠费停用。
陈先生称,涉案的本金根本不是其本人消费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权别人进行消费,当发现该笔异常消费后,自己已进行报案处理并向发卡银行反映,因此,上述消费不应视为本人的消费,也不应偿还因此本金而计算的利息及滞纳金。
第一次庭审后,经发卡银行申请追加收单银行(即POS机的提供方)、佛山市某电器店(下称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对此,收单银行则辩称,自己并非信用卡欠款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梁某未出庭应诉。
判决:未挂失信用卡 应还增值服务费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真、伪卡交易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案涉34043.16元交易的POS签购单签名为“陈某”,与持卡人陈先生无论从汉字书写,抑或汉语拼音拼写均存在明显差异。综合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报警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属伪卡交易。因此案涉欠款本金、利息的产生就非因持卡人的违约造成,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在发生交易异常并报警后,陈先生未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故对由此产生的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12元应予偿还。
而在责任认定上,核对持卡人身份、识别真伪卡的责任在发卡银行。因此,并无证据及事实显示收单银行对案涉伪卡交易存在过错。
不过,案涉伪卡交易电器店经营者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核实持卡人签名的义务。故电器店对案涉伪卡交易亦存在过错。综合过错程度,发卡银行与梁某对案涉伪卡交易本金损失34043.16元,各承担50%责任。
在持卡人已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异常的异议后,发卡银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扩大的利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令梁某应向发卡银行支付17021.58元;陈先生应向发卡银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郭蕾认为,本案的裁判要点如下:
1.POS签购单中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结合持卡人陈述、报案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案涉信用卡交易是伪卡交易。
2.伪卡交易的责任承担涉及持卡人、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首先,依据持卡人是否提供银行卡、报警记录,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有无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未妥善保管密码的情况,从而确定持卡人的责任;其次,厘清发卡行、收单行在信用卡交易中审核、识别卡片信息及密码的责任;再次,考量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交易中是否履行了法定及约定的义务,确定特约商户的责任承担;,,结合以上几点确定案涉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损失应由何方承担,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