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章假委托书炮制虚假诉讼
烟台福山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
□ 本报记者 姜东良 曹天健
2018年1月19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对杜军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犯罪一案正式立案。
此前,杜军在一起虚假诉讼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还原这起被烟台中院揭穿的虚假诉讼案,可以清晰看到造假者如何将法庭作为“舞台”,将司法权变成“工具”。
伪造“原告”
“荣威公司遭遇了一场疯狂的虚假诉讼。”1月29日,薛锁柱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薛锁柱是河北荣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荣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薛锁柱介绍,2016年7月,荣威公司意外地收到法院传票。一家名为“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中达公司)的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荣威公司给付其混凝土货款500万余元。
“被告从未和原告签订过供货合同,被告所用混凝土均由烟台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临港公司)供货,并且货款已全部结清。”法庭上,荣威公司辩称。
2016年8月,烟台市福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荣威公司给付中达公司货款526万余元及利息。
荣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此案。
随着审理进行,主审法官吃惊地发现,多份证据显示,这起上诉至中级法院的“合同纠纷案件”的所谓“原告”竟是伪造的。
“我公司从未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荣威公司的任何案件,也没有交纳过任何代理费用,整个案件的诉讼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也不是我公司所盖,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的公章均不是我公司公章……”中达公司向法庭提交多份书证称。
当庭伪证
“中达公司说并未委托你代理案件,你是如何受委托代理此案的?”法官当庭询问中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邢某。
“我本人并没和中达公司直接联系,是通过一个叫王学春的中间人办理的代理手续。”邢回答。
王学春是谁?他和中达公司有何联系?
法庭查明,王学春是王学敦的同胞兄弟,而王学敦是临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学敦还有一重身份:福山区人大代表、福山区高疃村党总支书记。
庭审中,另一位接受王学敦委托的证人杜军到庭,称自己曾任中达公司总经理,对中达公司诉荣威公司一事知情。
而据了解内情的人透露,杜军系烟台某单位退休人员,曾在中达公司临时工作,其从未担任“总经理”一职。中达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自2010年10月成立以来,一直由曲宁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企业并无变更记录。
2016年12月9日,烟台中院以“被上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作出终审裁定:撤销福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警方立案
薛锁柱称,荣威公司和中达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这起案件显然并非一起合同纠纷案,而是有人企图利用诉讼手段向荣威公司重复索要工程款。
据了解,此案一审判决后,荣威公司向烟台福山警方报案,控告临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学敦与律师邢某等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其中情节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犯罪。
1月19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正式立案。
警方认定,杜军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一案,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立为杜军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侦查。
王学敦为什么盯上了荣威公司?
薛锁柱在举报中称,2014至2015年,荣威公司承建了烟台福山高疃风电场部分工程。为顺利施工,该公司将固定总价1500万元的修路工程交由工程所在地高疃村书记王学敦施工,王以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宏图建材厂名义与荣威公司签订合同,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
此后,王学敦又作为临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每立方米500元远远高于市场价300至350元的价格“承包”了荣威公司混凝土供货。
“他是当地村书记,不交给他干会增添很多麻烦。”薛直言。其间,为完善混凝土供货手续,荣威公司曾将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交给王学敦让其盖章确认。但直到施工完毕该合同也未返还,“这为其日后伪造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机。”
据荣威公司代理律师许哲介绍,就在荣威公司准备二审、查阅该案一审卷宗时,一个细节引起了他们注意:律师邢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中达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上加盖的中达公司公章,与中达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他们与中达公司反复核对,才使这起瞒天过海的虚假诉讼案浮出水面。
作为此案的焦点人物、曾经担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疃村书记王学敦,对此有何回应?记者多次拨打电话并发短信与他联系,但王学敦始终未予回复。
编后
本文披露了一起虚假诉讼案的“演进”过程。虚假诉讼是指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在于,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其侵害的不是一般的司法秩序,而是整个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打击虚假诉讼,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完善立法,以对虚假诉讼者起到威慑和警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