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不是无视男女差异
杨京
近日,有网友发微博投诉云南省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称其在招聘中规定“男性毕业生可考虑优先录用”,多个岗位“,男性或者男多女少”,存在性别歧视。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否认存在性别歧视。该院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网友对招聘的质疑是因为他们不了解医院岗位的特殊性。
按照医院方面的解释,岗位的“特殊性”指的主要是部分科室存在放射性高辐射大、工作负荷重、劳动强度较大的特征,考虑女同志生育、辐射伤害以及体能等情况不适合任职。医院方面也承认,“男性优先”有鼓励男性报考的因素。
有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值得思考:为什么该院会在招聘启事中,公开写明“男性优先”甚至“,男性”?
按照常理,院方完全可以在明面上隐去这一要求,而在后期招聘筛选的过程中按照实际需要调整录取人选的性别比例。如此一来,无论实际录取的男女比例如何,断不至于引发这么大的争议,何必要在招聘启事上就落人话柄?
如果排除院方在“性别歧视”问题上比较迟钝的因素,比较符合逻辑的解释可能是,该院在实践中已经发现这些岗位对男性的需求量明显高于女性,或者说,女性在这些工作岗位上确实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个体之间存在差异,能否匹配岗位要求不可能根据性别一概而论。但对于招聘方而言,将性别作为招聘的前置条件,可能更接近于一种为了降低后期筛选成本的方式。这种方式并不高明,甚至简单粗暴,有改进的空间。但扣上“性别歧视”的帽子,可能也有些言过其实。
更应该看到的是,男女之间在生理心理上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某些岗位上男女比例不平衡也是公众习以为常的。比如煤矿工人中男性更多,餐厅服务员中女性更多,这更多地是出于岗位特征,并不能简单用“性别歧视”来解释。更何况,要求某个单位录用均等人数的男女性,既没有现实依据,实际上也不可行。
职场上的性别歧视确实存在,女性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应该得到整治,但是否涉及性别歧视,需要靠更规范和精确的标准判断,而非一概抹杀男女之间的差异。不分差别地要求“政治正确”,并不是实现男女平等的恰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