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 社会民生>正文

“黑医生”未做皮试便注射致患者过敏死亡 获刑七年

时间:2018-01-22 16:51:23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未做皮试注射过期头孢药物 患者药物过敏致死

  “黑医生”非法行医 获刑七年

  因哮喘病犯,武某来到村里一家小诊所注射头孢,但大夫未经皮试便进行了注射,且药物已过期,导致武某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死亡。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犯非法行医罪,当庭判决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患者到黑诊所就诊丧命

  去年9月4日早上,武某在外出时因为哮喘严重,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了石景山区衙门口村的一家私人诊所。

  “当时他喘得特别厉害,我跟他说了好几次,让他赶紧去医院。”该诊所的大夫贺某说,他原本不愿接诊,但武某说他身上没带多少钱,而家又在50公里外,来不及回家取钱,坚持让贺某为他打针。

  几天前,武某也曾因哮喘来到他的诊所就诊。当时,贺某也为他注射了头孢,但因为出现了轻微的过敏反应,贺某更换了药物。这次,武某称头孢效果好,坚持要贺某为他注射头孢。拗不过武某的坚持,贺某为他注射了头孢注射液。

  但这次,注射进武某体内的注射液已经过了药品保质期,贺某也并没有为武某进行再次皮试,就直接开始了输液。

  “我想着前两天刚给他打过这个药,要是换药再皮试,又要等半个小时。”贺某说,当时他知道这批注射液已经过期,“但他喘得那么厉害,我不能不管啊。”

  输液开始不久,武某就脸色发青,发生休克。感觉武某状态不对,贺某急忙给武某注射了盐酸肾上腺素并让武某的儿子拨打了120,随后武某被送到石景山医院,但最终,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武某符合在患有哮喘的基础上,输液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而死亡。

  经调查,贺某并没有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他开设的诊所也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的诊疗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赔偿患者家属70万获谅解

  今天上午,贺某在石景山法院出庭受审。石景山检察院认为,贺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刚刚坐到被告席,贺某就难以自抑地哭泣起来,为保证庭审正常进行,法官多次提醒他控制情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贺某不持异议。

  “我父亲是中医,在老家的时候看师傅怎么给别人治疗,(行医)都是自学的。”贺某今年已经51岁,他小时候因小儿麻痹导致左腿残疾,只读完了初中就开始学医,帮着师傅打下手,“大病看不了,头疼感冒的给病人开点药”。

  庭上,贺某更改了口供,称武某几天前来诊所时,在注射头孢前已经进行了皮试,结果一切正常,“就是有侥幸心理”。

  案发后,贺某家属代为赔偿了7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辩护人表示,武某自身患有三级重症心脏病,在受到外界刺激时,可能因心脏负荷加大导致死亡概率上升。案发后,贺某积极施救,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贺某自身也有残疾,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一审获刑七年

  经审理,石景山法院认为,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贺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故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案主审法官李婧表示,非法行医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又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医疗行业专业性很强,有着严格的从业要求,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鉴于贺某存在减轻情节,故作出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

  本报记者 刘苏雅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