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介绍如何挖掘古物专家称
传播“盗墓”类视频存教唆犯罪嫌疑
对话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历史学院院长 刘庆柱
陕西省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文化所所长 周 荣
北京正阳美术馆馆长 李彦君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潘晓飞
记者:目前,部分视频App上存在很多以“考古”为名的短视频和直播。因为视频信息不详,我们无法调查核实此类视频是否为真的考古视频。现行法律法规对正规的考古活动有哪些要求?个人能否对考古过程进行直播或发布相关视频?
刘庆柱:在我国,不存在私人考古行为。个人开展相关发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私人名义在网络发布考古类视频,与我国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不一致,发布者和短视频平台均违规。
李彦君:在我国,地上水下的所有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政府文物部门批准的私人发掘活动属于违法行为。除了特殊考古活动,一般的正规考古行为不属于保密事项,相关的考古学也不是秘密学科,因此存在此类视频很正常。在考古领域,只有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的领队才有资格发布信息,个人是不允许自行发布的。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一些以“考古”为名的短视频或直播中,有人在野地河边挖出古物,并解说这些古物的名称年代,并声称拿到“黑市”出售;有人则在视频中演示如何使用洛阳铲、如何分辨土层。我们无法确定此类视频所反映的内容是盗墓还是做秀,但是,公开传播此类视频的行为是否合法?
刘庆柱:实际上,“公众考古”需要传达给公众一种正确的知识,不能将其变成噱头。不管发布者基于何种目的,都必须在法律范畴内进行。
周荣: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和国家文物宣传工作的推进,民众对于考古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如果是个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和所进行的直播,公众是否能从中获得正确、积极和科学的信息,这个很难把握,尤其是考古术语、历史史实等方面。万一说了不负责任的话,谁对其所带来的影响负责?
同时,通过短视频或直播展示挖掘过程以及进行宣传,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帮助和经验借鉴。因此,我不赞成在没有经过审批的情况下,通过自媒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考古过程。
李彦君:这些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会诱发或助长个人进行盗墓等违法活动,存在教唆犯罪的嫌疑。
记者:就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此类短视频或直播越来越多,而且观众不少。就像此前所分析的,传播此类视频存在教唆犯罪的嫌疑,那么该如何管理、规范此类行为?
周荣:科技发展速度极快,这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下一步文物工作需要解决的盲区。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现在的问题:
涉及公务或工作行为的考古类短视频,需要取得单位或公司的许可,个人不能外泄相关的工作内容。涉及文物安全方面的考古视频发布,需要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从个人角度介绍考古设备的使用教程,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文物安全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文物探查、墓葬确定、墓葬分布等信息的监督;
网络平台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形式,告知工作人员哪些信息不能公布,明确相应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