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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北京地铁猥亵女子咬伤民警 获刑1年3个月

时间:2017-12-13 15:03: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地铁猥亵女子咬伤民警 男子获刑1年3个月

  朝阳法院认定该男子构成强制猥亵罪 妨害公务罪

  今年夏天,一名男子在北京地铁5号线内猥亵一名女子,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在进行抓捕时该男子咬住一名民警的手臂,致民警受轻微伤。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男子进行一审判决,认定男子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男子执行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

  地铁“色狼”被控两罪名

  7月10日上午8时许,北京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反扒民警老李和另一名民警在地铁5号线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不断窥视候车女乘客。当列车驶过大屯路东站时,男子紧贴在一名穿棕色上衣、黑色裙子的女乘客身后,做出不雅动作。老李迅速上前询问女乘客是否遭到猥亵,女乘客称自己多次换地方,但男子总是紧贴自己进行猥亵。老李上前对男子表明身份,试图抓捕男子,其立即反抗并企图逃跑,并咬住老李手臂长达10秒,在众多乘客帮助下,男子被成功制服。

  经查,该男子杨某曾因猥亵及阻碍执法于2008年12月被北京公安拘留20天。今年10月,朝阳区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杨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及妨害公务罪。

  “色狼”获刑1年3个月

  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杨某辩护人认为,杨某对被害人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是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杨某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虽未对被害人实施独立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但其在公共场所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行为已经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被告人接触被害人身体时已经完成,被害人并不能反抗,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已赔偿民警的经济损失,法院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认定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强制猥亵如何认定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受害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该罪侵犯了他人除性交以外的性自由权、性耻辱心等权益,猥亵一般表现为私密位置的接触。韩律师认为,强制的概念不应该做狭义的解释,类似地铁“色狼”猥亵被害人的事情发生时,“色狼”一般不会采用暴力、胁迫这类强制手段,但“色狼”实施猥亵是瞬间的行为,被害人来不及反抗或者难以反抗,猥亵行为便已经强加于被害人,此行为便构成了强制猥亵。

  “取证很困难”,韩律师表示,虽然此类地铁“色狼”猥亵他人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此类行为很难留下过多的人证物证,如果地铁内人员拥挤,即使有监控也未必拍下。此案中,综合民警、被害人、周边群众的证言可以认定杨某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如果没有民警和周边群众目击者,也缺乏监控,仅凭被害人一个人的证言,“色狼”很难被定罪。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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