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前曾经发生过的各类骗取公证材料的行为,昨天,北京公证协会公布五类相关警示案例。北京市公证协会同时表示,今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案例一:
伪造公证书卖房获刑11年半
刘某因生意急需资金,想把妻子王女士婚前购房变卖套现,但遭妻子反对。刘某遂瞒着妻子,把房产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刘某向购房人吴先生出示了伪造的妻子委托其售房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因此,吴先生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王女士获知真相后,把刘某和吴先生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吴先生和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吴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公证员提醒:
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和结婚证等是证明身份、财产等重大权益的重要证件,要务必保管好,遗失后及时挂失,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购买房产时,一定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以及购房合同等文件的原件,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产登记情况,审慎选择房产中介机构及人员。
如有委托出售情况,要向委托当事人核实委托是否属实,或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核实公证书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二:
抵押房子理财房财两空
孙大爷有一套价值400多万元的房产,每月领取退休金,生活十分惬意。邻居赵大妈向孙大爷推荐了一款高息理财产品,孙大爷很是心动,但凑不出所需的本金。赵大妈介绍理财公司的小王给孙大爷认识。小王指导孙大爷把房产抵押,然后购买理财产品,并承诺“房子照住,高回报、无风险,什么都不影响。”孙大爷同意后,小王带着他去办公证。为防止公证机构识破理财产品真相不予公证,小王又哄骗孙大爷编造了儿子做生意缺钱的理由,到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合同、委托书公证。
三个月后,孙大爷的账户上再也不见高息回报。这时,债主登门讨债,要求其偿还280万元借款。孙大爷去找赵大妈,才发现老邻居跟自己一样受了骗。再去找理财公司,已人去楼空。
很快,债主因孙大爷、赵大妈未能到期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拍卖抵押的房产。最终,两位老人房财两空。
公证员提醒:
要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息诱惑,一定要敲响警钟,不听、不信骗子的花言巧语。
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多与子女、家人们沟通商量,多做法律咨询。特别是涉及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如需要进行房产抵押的,更要格外谨慎。
做公证时,要向公证员充分说明真实情况,才能防止上当受骗。若有人要求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公证处,要坚决拒绝!
案例三:
请“假爹妈”演戏骗公证
蒋某父母已去世多年,为独占父母名下房产,他出钱雇了两位老人假扮自己的父母,到公证处办理“父母”全权委托蒋某妻子代为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随后,蒋某妻子作为代理人把房子卖给了蒋某。
蒋某的姐姐找到公证处,出示了父母的死亡证明。公证处查明真相后,依法做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随后,蒋某的姐姐和公证处都对蒋某提起诉讼。法院维护了姐姐的诉求,判定房子为姐弟二人共有。由于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公证处的执业、损害了公证处的名誉,经法庭调解,蒋某与妻子赔偿了公证处经济损失,并当庭向公证处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公证员提醒:
在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找人冒名顶替是违法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伪造离婚骗公证进“黑名单”
毛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因与妻子关系恶化,毛某打算偷偷将房产出售。为此,他携带伪造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和户口簿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公证。
受理公证申请后,经公证人员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毛某婚姻状况实为已婚。真相面前,毛某承认了其为骗取公证书,谎称离婚,并提供伪造证明材料,企图欺骗公证员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处把毛某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
公证员提醒:
一些人利用“假人”“假证”欺骗公证人员、骗取公证书,以实现非法出售、转移财产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公证执业秩序。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建立公民个人信用机制,完善身份、婚姻、房屋信息核实制度,并设立失信人员“黑名单”。
欺骗公证,将被列入“黑名单”,失信人在工作、生活中将受到诸多限制。情节恶劣、严重,触犯相关法律的,公证机构还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案例五:
提存公证戳穿诈骗阴谋
陈老板的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正在开发的项目被迫停工。经朋友介绍,陈老板认识了谭某。谭某自称是某香港集团上海代表处的联络人,并表示可为陈老板提供两亿元借款,期限为三年。
经查询,陈老板发现这个香港集团确实存在且实力雄厚,遂同意签约。可谭某提出,集团总部同意借款,但需陈老板预先支付保证金、考察费和评估费等共计200万元。
稳妥起见,陈老板来到公证处寻求建议。公证员告诉陈老板,根据境外融资管制规定,巨额借款绝非能轻易得到,为防范交易风险,可以对预付费用办理提存公证。
陈老板向谭某提出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协议公证。谭某听后神色慌乱,以公证手续繁琐,需先向总部汇报为由,搪塞推拖,随后杳无音信。事后陈老板得知,谭某冒充大财团代表身份,专门瞄准资金困难企业,设下骗局,已有多人上当受骗。
公证员提醒:
经营活动中需要融资借款的企业,应当通过银行等具有金融许可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同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提存公证,是保护公民、法人融资业务中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正确使用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有效保护经营活动的安全。
新闻内存
五类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北京市公证协会介绍,五类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1.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
2.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
5.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及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