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携程亲子园事件
托幼资源供不应求 如何监管社会力量办学
一段视频近日在网络热传:上海携程亲子园一名工作人员粗暴扯下一名女童背包砸在地上,并将孩子推倒;另一段视频则显示,一名工作人员强行喂一名男童吃下不明食物(见图)。这一事件真相如何?携程亲子园究竟是否具备办学资质?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托幼机构的同时,该如何监管?
监控视频缘何被曝光?
家长发现孩子有伤要求看录像
据了解,视频中的携程亲子园年龄最小的彩虹班,共有25名18个月到24个月大的幼儿。涉事4名教职员工包括一名园方负责人、一名主教老师、一名保育员和一名保洁员。
一位王姓家长告诉记者,有父母发现孩子身上有伤,多位家长遂要求集体翻看幼儿园监控录像。“就随机挑了一天的监控,结果令人震惊。”视频中一名工作人员强行喂食的不明食物,经家长证实系芥末,“不止一名工作人员喂过,孩子回家说味道很辣。”班里另一位家长说。王姓家长介绍,自己家孩子10月底才送入携程亲子园,因此行为性格上没察觉出有太多变化,有孩子已经出现异常,医院诊断为“应激综合征”。
携程公司方面8日晚就该事件举行了一次现场沟通会。涉事工作人员跪地说“对不起”,家长群起攻之并追问:“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开办主体到底是谁?
托幼机构未在教育部门备案
携程亲子园是上海市总工会首批挂牌的12家“职工亲子工作室”试点之一。机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在2016年2月开园,占地约800平方米,包括幼儿活动教室、保健室、保洁室等,共开设5个班,有超过100名儿童在园。这一机构的设立,旨在解决携程职工1岁半至3岁左右的孩子在上幼儿园前家中无人带教的困扰。实际上,携程亲子园推出以来,名额一直“供不应求”,在携程内部员工中颇受欢迎。
根据上海市妇联8日晚的公开回应:“携程亲子园是携程开办的企业内部托幼机构,委托《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为了孩子学苑)日常运营管理,自2016年春节后正式运营。《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属独立法人单位。”
也就是说,杂志社的读者服务部,即“为了孩子学苑”系携程亲子园的承办方,与携程之间属委托运营管理关系。
携程亲子园项目负责人张葆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亲子园是符合规定在做这件事情的,具备相关资质。”
但根据上海工商部门公开信息,《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经营范围与教育最相关的仅为“育儿保健咨询”和“开展有益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并不明确包括教育培训。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向记者表示,该托幼机构未在教育部门备案,不属于正规的教育机构。只有有师资培训的需求,教育部门才会协助。
涉事人员如何处理?
3名工作人员涉嫌虐待被刑拘
上海长宁公安分局9日宣布,警方在介入调查携程亲子园事件后,发现存在工作人员疑似伤害在园幼儿身体的行为。警方立即派员到场控制了涉事的4名工作人员。现其中3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目前,涉事人员已被园方开除或停职处理。
相关单位怎么表态?
上海市妇联强烈谴责并关注
8日24时左右,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回应“携程亲子园事件”称:对于这起伤害儿童的恶劣事件,市妇联表示强烈谴责,并密切关注此事后续进展。
经上海市妇联了解,目前事件的处理情况如下:处理相关人员,园方已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事件核实,开除了包括园长在内的4位相关人员;积极与家长沟通、道歉,全力配合家长,关爱好孩子的身心健康;加强园方管理,园方已对所有在园人员加强师德、安全意识教育,敲响警钟,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9日起亲子园停业整顿。
此次事件中,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携程亲子园的受托管理机构。《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属独立法人单位,目前已就此事件发表公开致歉信。
作为主管部门,上海市妇联表示将对《现代家庭》杂志社做严肃处理,并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这种现象该如何杜绝?
引入各方资源需杜绝办而不管
相关专家认为,携程亲子园事件折射了0至3岁托幼工作在内的学前教育面临的“两多两少”现状。这一事件令人痛心,更是暴露出当前托幼服务中的不足和漏洞。
需求多但托幼资源少——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教授蔡建国说,随着二孩政策落地,社会对于儿童抚育需求日增,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存在孩子多而幼托班学位少的现状,0至3岁的托幼资源更是短缺。但是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儿照料机构的同时必须恪守底线,确保正规,幼师等人员任用更不能“拉到篮子里都是菜”。
主管单位多但监督少——业内人士指出,如今0至3岁托幼机构的主办者主要包括地方妇联、卫生计生、总工会等部门和团体,监管也是“谁办谁管”。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吴遵民认为,应当明确统一的监管部门,防止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现象。“引入各方力量办园办所必须杜绝‘办而不管’‘没能力办而转包给第三方’以及‘没有能力管’,更要杜绝将办园异化为企业利益或部门权力。”教育专家熊丙奇说。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建议,建立社会力量办学“黑名单”制度,除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对存在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和懒政怠政不作为的,应坚决追究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