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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学生非正常死亡后被抢尸? 造谣者被刑拘

时间:2017-10-28 10:58:34    来源:扬子晚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宿迁一学生非正常死亡后被抢尸?

  纯属谣言!江苏网警赴广州将造谣者缉拿归案

  扬子晚报讯(记者 于英杰)10月26日,江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微信公众号“江苏网警”通报,宿迁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在广州将一名造谣者抓捕归案。目前,该名造谣者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10月12日,网警巡查发现,微信公众号《华人事件》发布文章称,宿迁宿豫中学一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警察抢夺尸体,遭万名群众殴打。经查,该事件实际发生在2008年10月19日。当时宿豫中学一学生被发现在家中自缢身亡后,死者家属因质疑小孩死因,在校门口摆花圈、挂横幅,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随后,公安机关到场依法妥善处置,过程合理、合法,无不当之处。

  微信公众号《华人事件》描述该事件时,故意虚构事实,隐藏发生年份,误导广大网友以为该事件于近期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10月20日,宿迁网警在广州将嫌疑人周某某(男,36岁,《华人事件》公众号负责人)抓获归案。经审讯,周某某对其通过《华人事件》公众号发布不实帖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周某某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江苏网警”提醒广大网友不要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对于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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