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作的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修订草案修改稿是根据立法调研、立法听证、专家论证等综合情况作出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了表彰奖励养老先进典型、落实居家养老、防止针对老年人的金融欺诈等条款。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社会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媳妇、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为解决老年人随子女异地迁徙中存在的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在增强社区养老方面,修改稿第三十八条规定,社区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社区内的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和日常巡防制度,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报警、控告、检举,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据悉,本办法修改稿经审议通过后,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