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九部门近日发文,提出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将储备体系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据悉,民政部在北京、天津、喀什等地设立19个,救灾物资储备库。
日前,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9部委(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未来一段时间内全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民政部表示,按照“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的基本要求,民政部在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福州、郑州、武汉、长沙、南宁、重庆、成都、昆明、拉萨、渭南、兰州、格尔木、乌鲁木齐、喀什等地设立19个,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多灾易灾的地市和县(区)设立了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省-市-县”四级储备体系基本建立。
民政部提出,目前,我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与日益复杂严峻的自然灾害形势和社会各界对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相比,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储备库布局不甚合理、储备方式单一、品种不够丰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基层储备能力不足等。
另外,近年来,基层救灾物资储备库“有库无物”现象相对突出,地方发放的救灾物资中曾暴露出部分产品质量问题。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将储备体系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推动救灾物资储备下移到基层,,程度提高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时效,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效能。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遵守救灾物资招投标采购制度,强化质量监督,建立库存救灾物资定期轮换机制,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灾区各级民政、商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障灾区物资的市场供应,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
此外,关于关于车辆通行费。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协调沟通,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既定程序,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相关申报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及时高效调拨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