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今日谈及减税优惠政策期限时表示,有些政策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后,如果行之有效,又能够体现公平和效率,可以固定化,通常通过税收立法固定下来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有关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有媒体提问时指出,企业减税优惠政策期限一般是1-2年,未来是否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减税措施常态化、固定化?
对此,王建凡表示,税收优惠一般通过几种方式体现,一是法定的优惠,无论是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还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都有优惠条款。二是税收法律体系里面又有一些授权条款,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相机调整,从实践来看,一般都设定优惠期。优惠期在税收制度里有一个说法叫“日落条款”,也就是说日出有期,日落也有期,即根据经济形势需要,在某个阶段发挥作用,当下一个阶段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政策要回归。
王建凡指出,有些政策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后,如果行之有效,又能够体现公平和效率,可以固定化,通常通过税收立法固定下来了。还有些政策到期结束使命,这是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形势变化调整的结果,也是税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