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国内资讯 > 深度报道>正文

财政部细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

时间:2015-04-08 10:07:16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在此之前,财政部连续发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及《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到万亿元债券置换计划,地方债入市大门即将开启。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2015年发行一般债券额度为5000亿元,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为1000亿元,虽然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不及一般债券,但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偿债资金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与土地有关的收入占比较高。

  市场普遍认为,专项债是监管层通过债券市场管理化解地方债难题的又一有力举措,未来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或将通过专项债券作为主要偿债渠道。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稿件、图片均有可靠的来源,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并不代表新讯网观点,由此产生的财务损失,本站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本站自动屏蔽违反《广告法》词语。

请选择您浏览此资讯时的心情

相关资讯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主办单位:北京时代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单位:西部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