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献忠 评论作者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将算Ⅲ级教学事故,将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算起来平均有2000多元。如果一年内累计迟到6次,就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将被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也就是10000多元,同时取消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最近,南京财经大学出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教学事故的种类和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与申诉等作出详细规定,堪称南财大建校史上控制教学事故的最严新规。(1月9日《现代快报》)
迟到5分钟,就是一次Ⅲ级教学事故,就要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约2000多元,对于普通的高校教师来说,,不是一个小数字。南京财经大学出台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确非常严厉。但是这样严厉的办法,却有鼓励闯红灯之嫌:假如某教师是有车一族,在到校的路上遭遇红灯,眼看就要迟到,为了不被扣发2000多元的绩效工资,干脆闯红灯。反正,闯一次红灯的代价,不过被罚款200元而已。于是无形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这样被《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打败了。
当然,你可以认为笔者的观点有些牵强。但在现实中,单位规定逆袭国家法律的例子比比皆是。虽然看起来,某些规定、办法并没有直接与法律为敌的意思,但所造成的后果,却让法律很受伤很无奈。比如曾经出现过的离婚潮,很多夫妻分手的原因,不过是为了多买一套房。婚姻法对此毫无办法,只能听凭当事人离婚。再比如,有的家长为了能让孩子上一个好学校,就想办法把户口空挂在学校附近的公共厕所,形式上完全符合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招生政策的要求。
现在讲依法治国,当然也要依法治校。我认为依法治校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学校规定不能比国家的法律还严厉。校规的制订,要以法律为参照物。法律规定闯红灯罚款200元,是为了起到规范交通秩序的作用。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扣发工资2000元,客观而论就是在和交通安全法掐架。就此而言,还是把对教学事故的处罚力度控制在200元之下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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