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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棍棒底下出孝子或被判家暴

时间:2016-03-01 15:57:17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如果教育孩子依然停留在这样“粗放”的方式,而你也习惯用“疯狂的拳头”解决家庭内部矛盾,那么今后你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今天,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以法律形式明确。

  □通讯员 张立 陶琪姜 记者 朱琳 实习生 陶倪

  加入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

  这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制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畴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相比以往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必须具备“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的规定,反家暴法意味着,像谩骂、恐吓等积极的精神暴力也算家暴,而不再一味强调造成的伤害后果。

  几个月前,海曙法院民一庭的葛法官遇到了一名强势的男子刘某,在日常生活中,他不允许自己的妻子跟任何异性沟通交流,不管是见面,还是电话、微信等联系,只要一回到家就会对妻子进行言语上的恐吓、埋怨甚至辱骂。在开庭时,男子却极力否认了此事,也因此最终没能认定是家暴。

  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将为此案的妻子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如果她有事先取证)。

  未婚同居发生暴力也算家暴

  那么如果没有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仅仅只是男女朋友同居期间,发生了家暴行为呢?

  记者注意到,此次《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律执行,这意味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处理。

  比如,现在年轻人未婚同居的现象比较常见;

  再比如,因为住房等原因,个别离婚家庭出现了“离婚不离家”、“假离婚”等现象,在此期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在《反家庭暴力法》的范围内。

  监护人失职将撤销监护资格

  除了夫妻、同居男女等,屡屡见诸报端的父母虐童案,也将面临《反家庭暴力法》的制裁。

  2013年,南京一,女活活饿死2个女儿;同年,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灌汽油烧伤致死;今年1月,慈溪一3岁女童遭继母殴打昏迷,由于伤情较重转至杭州儿童医院抢救。

  记者注意到,在诸多悲剧发生时,往往没人知道,遭遇家暴的孩童在一段时间后才被发现,类似的事情不胜枚举,也有不少早已知情的人、单位因为“怕麻烦”、“不管闲事”,便没有把事情举报,这一次也明确了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的规定。

  条款中写道:“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而针对类似的现象,《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数据

  10起家暴案或许只能认定1起

  家暴案常遇取证“拦路虎”

  “在我办过的案子中,很少能认定是家暴的,硬要说个比例的话,10起案子中,或许也就能认定1起吧。”

  海曙法院民一庭的葛法官,接过不少家暴案,然而在办案期间,却因为没有证据、或是受害者没有取证的意识,最终大多不了了之。

  去年有对夫妻,原告彭女士起诉被告殷先生,经常酒后大发脾气,多次对彭女士进行打骂,不过殷先生称不存在家庭暴力,仅有的几次打骂也是事出有因。

  因为当时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彭女士存在伤害后果,更没法证明后果是殷先生殴打所致,,,没有认定被告存在家暴。

  除此之外,在解读《反家庭暴力法》时,葛法官还提到了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的惩治变成了事前预防”,具体说来,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比如案子还未判决且还在调查阶段,施暴者不承认,且没有固定证据,仍然持续施暴,自以为法院也拿他没办法,继续为所欲为。那么现在保护令的设立,能禁止他继续实施家暴,也能禁止他骚扰、跟踪、接触,责令他迁出申请人的住所等措施。”

  “其实在原先的办案中,如果被施暴者能提供书面证据,我们也是采用的,只不过会留证据的人少之又少”。

  新法实施,葛法官认为,不仅在办案阶段将有法可依,对于频频遭受行为暴力、精神暴力的被施暴者,这也将增强他们的举证意识,而不再盲目停留在“家丑不外扬”的阶段,同时也提醒喜欢“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父母,你的教育方式已经ou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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