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单方面将“人脸识别”作为,的检票入园条件,是变相地强行收集个人信息,严重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方式的权利。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及信息安全部门均有必要积极作为,制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
2019年4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花费1360元,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年卡,入园时要同时验证卡和指纹。10月17日,园区向他发来短信,称“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郭兵将动物世界诉至法院,理由是园区强制收集个人面部特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9年11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受理此案。
应该说,今年以来,“刷脸支付”“人脸识别”等系统在各个商场推广,甚至被运用于一些公司、单位的考勤。这显然又是一次技术创新的具体应用。但应认识到,“人脸识别”这一技术手段的应用,既要确保信息安全,也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其一旦失控,无疑会给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带来极大侵害。
人脸识别作为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然要采集并保存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但包括人脸在内的图片或其他信息属于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而人的面部特征显然是十分重要的个人信息和生物信息。假使其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正如有报道所指出的那样,在“刷脸支付”和“人脸识别”场景中,一些网友担心“人家直接一扫你的脸钱就被支付出去了,你天天走在路上,这不就是一个行走的密码吗?”
这样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当人们使用密码支付和二维码支付时,持有银行卡或手机这一介质,且密码和二维码均可以更改或变换。手机丢失后,则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更改密码,还可通过相关操作让丢失手机中的APP无法登录。“人脸识别”则不同,消费者的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则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
因而,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基于必要原则或为维护更重要的法益,不能收集并使用人脸等生物信息,而经营者更不该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收集个人信息。具体到此事件中,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只是一个普通的经营者,不属于可以强制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执法机关。其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和权利来采集并保存公民的个人信息。更何况,其采集这些信息后,如何妥善保存,是否被滥用于其他领域也是未知数。
也就是说,经营者单方面将“人脸识别”作为,的检票入园条件,实际上是变相地强行收集个人信息。而且,这种强行要求消费者只能“刷脸”方能入园的做法,严重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方式的权利。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及信息安全部门均有必要积极作为。划定“人脸识别”边界并夯实收集个人信息者法律责任,制止滥用“人脸识别”,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以免出现不可控制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