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柳某照片,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皮某删除朋友圈中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法制日报》8月5日)
因发朋友圈而惹上官司并败诉的事件并不多见。应该说,重庆这起发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判赔偿和道歉的事例具有普法意义。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图片和言论理当慎重,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强,一般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属于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非微信好友见不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因此,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朋友圈作为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殊不知,这同样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甚至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要知道,虽然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但只要是将相关内容发布给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属于公开这些内容。接受的对象越多,相关内容的公开程度就越大。也就是说,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内容,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向具体的观众、听众发布相关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是以网络交流方式取代了面对面的交流方式。特别是,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传播的迅捷性,通过网络发布相关内容更值得重视。譬如,虽然朋友圈可能只有几百人能看到,但相关内容被截屏后便可广为传播,因此,发朋友圈骂人的危害程度一点也不小。
行为人发朋友圈辱骂他人,只是被判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更有一些人通过微信、微博等造谣传谣,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也受到了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制裁。近年来,“不法分子乘坐面包车在学校门口抢小孩”的谣言几乎传遍全国,甚至每年都会重复上演,极大地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
对此,根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即便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人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应受行政处罚。而通过朋友圈辱骂他人,显然构成侮辱,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一些人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往往认为网络世界没有约束。以致于将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当做了私家领地,口无遮拦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编造什么就编造什么。殊不知,网络并非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工具,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
发朋友圈骂人被判败诉显然树立了一个标杆,即受众相对较少的朋友圈依然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不当内容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理应成为网民皆知的常识,在人人都持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的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内容理当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