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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见17岁男网友 3天发生9次性关系

时间:2014-10-15 20:11:44    来源:辽一网-华商晨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父母离异,13岁女孩与奶奶同住。她上网聊天认识了一个17岁的“大哥哥”。为了“爱情”,女孩偷拿家中500元来沈阳会网友。

  在男网友家中,二人3天发生9次性关系,后被女孩家人报警。法院判处,男网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案件,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其中,“网络交友”、“早恋”、“社会闲散人员”成为引发部分该类案件的元凶,值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3岁女孩自愿发生关系 17岁男友犯强奸罪获刑

  13岁女孩周丽家住辽宁省一个小县城,父母离异,她和奶奶一起生活。周丽的父亲常年外出打工,而她一直辍学在家,平时很少有机会和父母交流,与奶奶更是没什么共同语言。

  于是,周丽爱上了网络聊天,她整日手机不离手,还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知心“大哥哥”。这个“大哥哥”叫赵飞,17岁,在沈阳打工。他跟周丽有聊不完的话题,还会对她说些甜言蜜语。二人认识一周多以后,便偷偷地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3年4月的,,趁着奶奶不在家,周丽偷拿了家里500元钱,背着家人坐客车赶到沈阳来看望赵飞。到沈阳后,赵飞热情地接待了周丽,还在当晚把周丽带到他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家中。

  在赵飞家中,二人发生了关系。二人刚认识时,赵飞就知道周丽未满14周岁,但周丽在赵飞家的3天期间,赵飞还是和她发生了9次性关系。随后,周丽家人得知此事并报了警。

  随后,赵飞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案件审理时,周丽表示,她和赵飞是男女朋友,双方发生关系也是“自愿的。”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飞明知周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赵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相关案例

  “陌陌”上认识5天 12岁女孩约见男网友遭强奸

  “总有新奇在身边,进入陌陌的世界,去结识那些陌生而有趣的人。 ”这是网络社交工具“陌陌”的一则宣传语。抱着这份对陌生人的好奇,“陌陌”已经成为不少年轻人热衷的网上交友聊天工具,通过它约见网友更不算新鲜事。

  然而,沈阳一名12岁女孩在约见刚认识的“陌陌”网友时,不幸遭到对方强奸。而这名男网友也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沈阳12岁的女孩王洁和父母一起生活,她平时喜欢通过网络交友,并使用、叫“陌陌”的聊天工具。2013年的,,王洁放假在家很无聊,她通过“陌陌”认识了男网友张帅。

  张帅也是沈阳人,17岁,靠打工为生。经过大约5天的热聊,两人产生了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2013年1月的,,张帅通过“陌陌”邀请王洁见面,王洁欣然答应。

  见面当天,在张帅家中,他在明知王洁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不顾王洁的反抗与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王洁家人知情后报了警,张帅被警方抓获。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帅明知王洁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说法

  不管是否出于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将构成强奸罪

  主审法官表示,因我国刑法中规定幼女属于特定对象,只要行为人从体态等方面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不管女方是否出自自愿,都将构成强奸罪。

  主审法官根据近三年发生的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分别从被害人和侵害人角度分析了此类案件的产生原因。

   被害人:家长监管不利 学校教育不到位

  从被害人家庭情况来看,被侵犯的未成年人多为来沈或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很多孩子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直接抚养,部分孩子长时间在马路边、小区内等地方单独玩耍,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学校“谈性色变”,未开设青春期性知识教育课,使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正面的性知识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下,使得大部分侵害人不清楚遭受的侵害行为属于一种犯罪,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侵害人:法律意识淡薄 ,信息影响

  侵害人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清楚即使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亦或是抚摸未成年人性器官的行为是触犯我国刑法、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一些学校片面地追求升学率,重视对学习优秀学生的培养,对于学习不好的学生则放任自流,不多加管教,使得这部分同学厌学、逃学,成为未成年罪犯的高发人群。

  此外,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在通过网络、手机、书刊等途径接触了,淫秽信息后,产生性冲动,开始早恋,并与早恋对象发生性行为。而有的未成年自控能力差,产生性冲动后,在模仿、猎奇心理的驱使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为此,主审法官呼吁,应加强预防性犯罪的普法宣传力度,强化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的教育、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对网络,行业和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标题:和幼女发生9次关系 男网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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