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7日,湖南省槟榔食品行业协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了湖南槟榔企业“广告禁令”。但是,个别品牌的槟榔食品大打“擦边球”,在一些短视频平台进行营销活动。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某品牌槟榔食品广告在一短视频平台的播放量就超过了800万次。
“高高的树上结槟榔,谁先爬上谁先尝……”20世纪30年代,湖南湘潭人黎锦光创作的,歌曲《采槟榔》,让槟榔这枚青果子广为人知。可惜,槟榔并不像歌曲唱的那么好。早在2003年,世卫组织就将槟榔定为与砒霜同一等级的“一级致癌物”;2017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公布致癌物清单时,也将槟榔果列入“一级致癌物”。湖南是全国槟榔销售大省,湖南省槟榔行业协会痛下决心,下发“广告禁令”,与这一大背景有关,实不得已而为之。
禁而不止,槟榔广告借短视频“曲线突围”,原因有二:一是“禁令”的档次不高;二是线上营销属性模糊。试想,《广告法》明文禁止烟草广告,烟草在线上的隐蔽营销行为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槟榔“广告禁令”出自行业之手,约束力可想而知。说起广告,人们容易狭隘地理解为在传统媒体或公共空间出现的“硬广告”,如电视广告、路边广告牌等,到了今天,网络营销才是主力军,如能量巨大的短频视平台。
槟榔广告禁而不止咋办,我认为,真有必要禁槟榔广告,那就在更高层面出台规定,比如地方立法或顶层设计,给禁令“淬火”,以提高刚性。与此同时,要把广告新业态、新载体纳入管理范畴,不能只管传统媒体而对新媒体、自媒体有所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