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在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赵泳介绍,民政部近期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明确要求寄养家庭的成员都应该没有不良嗜好、没有犯罪记录;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等。
2014年12月1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较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同时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突出体现了“儿童利益,化”的原则,在规范化、人性化和保护儿童利益方面都比此前的法规有了较大进步。特别是,在此基础上,民政部近期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寄养家庭准入门槛,如要求家庭和睦、邻里融洽等,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基本权利,有助于他们生活无忧、健康成长。
其实家庭寄养并不是件新鲜事,监护权在民政部门、抚养在民间家庭的这种模式前已有之。它是现代社会的需要,给流浪、孤残儿童一个“家”,良好的家庭环境让孩子们重新感到了家的温暖,重新有了归属感和安全感。但是各地在探索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不可否认,过去因儿童寄养缺乏规范,导致乱象丛生。最典型的例子是,2011年6月,在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中,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殊不知,让被拐儿童寄养在买主家里,不仅纵容了收买儿童的不法行为,影响了打拐效益,而且有违儿童寄养的制度善意。
可见,寄养家庭评估,需规避细节性伤害。首先,强调寄养家庭的优越条件及睦邻环境,特别是主要照料人的综合素质,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考评,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否则,不排除有的家庭受功利驱使,对被寄养儿童“重寄轻养”,或“寄而不养”,甚至打骂虐待,实施家庭暴力。可见,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机制,并监督儿童寄养全过程,使更多有爱心、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爱心关怀中来。
其次,儿童寄养的本质是社会救济,形式是政府“花钱买服务”,费用不仅包括被寄养儿童生活和教育的基本费用,也包括寄养家庭适当的服务报酬。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寄养儿童保障的投入,确保被寄养儿童不因政府“断炊”而遭受“饥荒”。特别是,严格执行《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及《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严把寄养家庭“入口关”。否则,如果选错寄养家庭,不仅将公共资金打了水漂,而且有可能将困境儿童送入了虎口。